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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所有人的正义:中国刑事错案预防与救济指南

書城自編碼: 2543240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刘品新,王燃,陈颖 编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1214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3-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39/203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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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不仅对预防与救济刑事错案的现有法规进行了科学、合理的汇编,还给出了两篇学者建议稿:《刑事错案预防指南》《刑事错案救济指南》。本书对于当下我国刑事错案的预防与救济工作的开展以及相关研究的进行提供了有益的资料借鉴和参考。
內容簡介:
刑事错案是人类司法的顽疾,它给无辜者及司法公正带来巨大伤害。然而,刑事错案的纠正也为完善司法体制摸索出一条正确路径:从程序源头防范刑事错案,建立刑事错案预防与救济体系。据此,本书推出中国刑事错案预防与救济指南学者建议稿,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汇编,旨在为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案件提供有益参考,为错案当事人寻求救济提供有利帮助。
關於作者:
刘品新,湖北洪湖人,壮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证据学研究所副所长、刑事错案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鉴定人,北京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行为法学会理事,中国检察学研究会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专业委员会理事,中国电子学会计算机取证专家委员会委员。

王燃,江苏淮安人,汉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法学博士生。曾赴台湾地区进行学术访问。研究领域:刑事证据、刑事错案、庭审公开制度。

陈颖,江苏南通人,汉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法学硕士研究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曾赴英国进行学术交流。研究领域:刑事证据、刑事错案、金融刑法。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政策法律研究室课题、上海市闵行区社会科学课题等多项课题研究。
目錄
为了所有人的正义序言1-1
上篇:刑事错案预防与救济指南学者建议稿编纂说明1-3
刑事错案预防指南1-10
刑事错案救济指南4-104
参考文献4-120
下篇:刑事错案预防与救济指南立法例既有法规编纂编纂说明5-127
第一章刑事错案的概念5-129
第二章刑事错案的预防5-131
第三章刑事错案的纠正8-176
第四章刑事错案的赔偿8-177
第五章刑事错案的责任追究8-196所有人的正义:中国刑事错案预防与救济指南目录
目录
为了所有人的正义序言上篇:刑事错案预防与救济指南
学者建议稿编纂说明
刑事错案预防指南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刑事错案的界定】
第三条【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第四条【程序公正原则】
第五条【审判公开原则】
第六条【无罪推定原则】
第七条【证据裁判原则】
第二章辩护权
第八条【基本规定】
第九条【在押人员的辩护权】
第十条【会见、通信权】
第十一条【阅卷权】
第十二条【调查取证权】
第十三条【在场权】
第十四条【听取辩护人意见】
第三章证据和证明
第十五条【不得自证其罪原则】
第十六条【全面收集证据原则】
第十七条【直接言词原则】
第十八条【意见证据规则】
第十九条【最佳证据规则】
第二十条【证明责任】
第二十一条【证明标准】
第二十二条【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
第二十三条【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第二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
第四章侦查
第二十七条【讯问地点】
第二十八条【讯问时间】
第二十九条【讯问前的告知义务】
第三十条【讯问方式的禁止】
第三十一条【讯问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询问地点】
第三十三条【询问方法】
第三十四条【询问被害人】
第三十五条【勘验方法】
第三十六条【强制采样】
第三十七条【搜查的启动】
第三十八条【搜查比例原则】
第三十九条【鉴定的启动】
第四十条【专家辅助人】
第四十一条【辨认规则】
第四十二条【侦查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第四十三条【侦查监督】
第五章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
第四十四条【审查批准逮捕】
第四十五条【羁押的撤销】
第四十六条【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第四十七条【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第四十八条【存疑不起诉】
第六章第一审程序
第四十九条【庭审中心主义原则】
第五十条【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
第五十一条【人民陪审员】
第五十二条【证据开示】
第五十三条【庭审录音录像】
第五十四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五十五条【交叉询问规则】
第五十六条【法官调查核实证据】
第五十七条【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
第五十八条【第一审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第五十九条【审委会评议】
第六十条【裁判文书说理】
第六十一条【裁判文书上网】
第七章第二审程序
第六十二条【上诉权的保障】
第六十三条【强制上诉】
第六十四条【上诉的撤回】
第六十五条【全面审查原则】
第六十六条【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六十七条【开庭审理原则】
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中的证据开示】
第六十九条【第二审中的证人出庭】
第七十条【第二审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第七十一条【发回重审的限制】
第八章第三审程序
第七十二条【第三审上诉的范围】
第七十三条【第三审的审理方式】
第七十四条【第三审案件的处理结果】
第九章配套机制
第七十五条【制约机制】
第七十六条【司法考评体系】
刑事错案救济指南
第一章刑事错案的认定
第一条【当事人申诉】
第二条【错案援助机构】
第三条【刑事错案的证明标准】
第四条【再审不加刑原则】
第五条【国家赔偿权利告知】
第六条【无罪案件的公告】
第二章刑事错案的赔偿与救济
第七条【一般规定】
第八条【赔偿义务机关】
第九条【赔偿范围】
第三章刑事错案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错案责任终身制】
第十二条【追责范围】
第十三条【免责情形】参考文献下篇:刑事错案预防与救济指南立法例
既有法规编纂编纂说明
第一章刑事错案的概念
12012年4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
2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31997年10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41997年9月3日《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52004年3月8日《彭州市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二章刑事错案的预防
一原则和理念
1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22013年6月5日《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3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
4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二辩护
1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2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
3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三证据
I证明标准
12010年6月13日《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3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
4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II证据的审查判断
12010年6月13日《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3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
4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III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2010年6月13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3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
4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52013年7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实施细则试行》
62014年5月1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国家安全厅、安徽省司法厅《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操作规程试行》
四侦查
1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22013年6月5日《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3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
五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
1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2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
六审判
1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七检察监督
1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2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
八绩效考核
1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22013年6月5日《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3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
4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九制约机制
1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2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第三章刑事错案的纠正
1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2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
3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第四章刑事错案的赔偿
1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201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32011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4201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
52011年1月17日《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刑事错案的责任追究
1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
22013年6月5日《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
3201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
4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
51998年8月26日《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62007年9月26日《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71999年6月11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8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91997年10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101997年9月3日《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112012年4月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
122009年9月18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132004年3月8日《彭州市人民法院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內容試閱
曾几何时,刑事错案成为悬在我国司法人员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它时刻警醒司法人员,却又落成巨大的司法阴影。尤其是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被隆重推出,司法人员的刑事错案责任风险被空前地放大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周强先生撰文指出,司法人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就是终身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和对人民负责”,“建立错案倒查制度,确保错案发生以后,倒查程序立即启动,保障错案的责任人和错案发生的原因及时查明”。周强:“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11月21日,第1版。诚所谓,“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是司法理性的回归。然而,在刑事错案治理的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司职正义的司法人员首先遭遇到了制度性的不正义。

刑事错案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人祸,也有天灾;既有个人的原因,也有制度性原因。最重要的是,任何国家的刑事错案都带有一定的时代烙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随着“无辜者运动”等项目的开展,许多“老冤”们得以沉冤昭雪,甚至出现井喷现象。例如,截止到2011年4月7~11日,美国辛辛那提“2011年无辜者协作网研讨会——错案的国际探索”召开时,美国的“无辜者行动”通过DNA检验共发现了271起错案。参见何家弘主编:《迟到的正义——影响中国司法的十大冤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序言第2页。客观地说,这些错案的发现是DNA数据库检验技术引入的丰功伟绩,这也从反面说明了错案的形成与当时缺乏DNA数据库检验技术等先进侦查手段不无关系。人类社会发展的经验表明,任何一个领域的认识手段出现飞跃后都能发现过去的不足乃至谬误。刑事司法领域也不例外,DNA数据库检验技术属于高级的信息化侦查方式,以此检视传统侦查的工作绩效当然能够找到各色误判。

我国现阶段遭遇的刑事错案现象也是综合产物。除了司法观念、手段、技术等落后的原因外,中国式的“命案必破”、“政法委协调”、“司法行政化”、“证据规则虚无”、“庭审虚化”、“辩护流于形式”等无一不是酿成错案的背后黑手。我国学者对此有着深刻研究,何家弘教授给错案总结了十大成因: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违背规律的限期破案、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放弃原则的遵从民意、徒有虚名的相互制约、形同虚设的法庭审判、骑虎难下的超期羁押、证据不足的疑罪从轻。何家弘:“当今我国刑事司法的十大误区”,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2期。斯言诚载,它们说明了在当今之中国为什么刑事错案是可以被“广泛”复制的。其实,这体现的就是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刑事错案的阶段性特征。同十年“文革”期间的冤假错案现象相比,反映了同样的社会规律。

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为什么西方纠错并不意味着查人,中国在当下一定要搞错案责任追究制,而且是终身究责制?中国“文革”拨乱反正后主要是平反冤假错案,今天却将错案究责的矛头简单粗暴地指向了具体办案的公检法人员。即便究责,我们想不想、敢不敢、能不能对背后拍板的势力追查到底?诚然,由司法人员经手办结的案件经年后被证明出现了疏失甚至错误,这是法治社会、法律机制的悲剧,是蒙冤者及其亲属也是社会大众、司法人员的悲剧。任何一起错案都是改良司法的一扇窗户、一个机会,人们应该深刻反思、引以为戒。然而,检讨错案绝不意味着当然追责,乃至无限究责!于司法人员而言,只要没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枉法办案、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就不应当承担株连的法律责任。毕竟,人们关注和治理刑事错案,是为了“所有人的正义”。

知易行难。今天是一个必须记住的日子。呼格吉勒图,一个被错杀的少年,终于得以昭雪。错杀后9年现真凶,9年上访才复查,18岁的生命,18年的沉冤。一个花季少年冤死刑场,“我看到我儿子,我儿子就哭,问那个警察说给我一根烟抽吧,警察给他点着一根烟,他看着看着,最后我哭着站在那,后来他扭过头往那走了,啥话也没说,这个事在我脑海中永远抹不掉。”呼母尚爱云的哭诉。其实,这些年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刑事法律诊所课堂上,我都习惯性地播放一段凤凰卫视“社会能见度”栏目中《呼格吉勒图死刑》的视频,每每听到呼的父母讲述儿子冤死的故事,我和同学们都会为之动容。时至今日,可怜的父母才等来了法律宣告儿子的清白。迟到的正义终于来到,但太过步履蹒跚!

人们常说,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真是到了这一天的时候,蒙冤者家属心中的大悲大喜,外人无法真正体味。那些关注和支持申冤的人们爆发出来种种激情言论,也都可以理解。是的,“在呼格吉勒图走上刑场的那一刻,他对这个国家的法制会多么绝望?他的父母为给他洗冤付出了多少代价?今年他的父母在无数网民的呼喊声中收到了迟到的判决,如果你是他的父母,你会做什么?”迟夙生律师语然而,任何事情都是过犹不及,过度究责必然导致今后纠错难度的上升。

刑事错案是所有人的梦魇。于蒙冤者及其亲属而言,错案就是晴天霹雳;对普通民众而言,也是罪恶之源。错案频发不能让任何人置身事外,今天证实呼格吉勒图是被冤杀,明天冤情就有可能落在其他人或其亲属的头上。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错误的判决胜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污染了河流,而错误的判决则是污染了水源。”在刑事法治水源受到重污染的情况下,每个人都会是可能的蒙冤者。从这个意义上讲,搞好防范和救济刑事错案的制度建设,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紧要工作。

去年,我国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相继发布《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启动刑事错案制度的建设。然而,这些规定是口号式的,既缺少对现有规定得不到执行的有效对策,更缺少创新的制度。它们的宣示意义大于制度意义,政治效果大于法律效果。相比而言,美、加等国家很早就颁布了切实可行的《无辜者保护法》或《预防刑事错案报告》,其中的举措实实在在。我国应当引为鉴镜,推出一些操作性强的刑事错案预防与救济指南,逐渐夯实制度建设的基础。

追究司法人员的错案责任固然重要,但不宜扩大责任的追究。大概是在近十年前,佘祥林冤案纠正也轰动了全国,有关部门启动了错案责任追究程序。原办案人员被带走调查,其中,湖北京山县公安局110巡警大队副大队长潘余均自缢身亡。临终前,潘给妻子打电话称“实在没办法,不想活了”,在现场还留下了血书“我冤枉”三个字。生命都是宝贵的,不愿担责的办案人员“以身谢罪”再次给人们以震撼。悲剧还会再上演吗?

对刑事错案麻木不仁是错误的。今天你不关心蒙冤者,明天你蒙冤时就可能求助无门了。治理刑事错案,是我、是你、是大家共同的事情。然而,无论是防范或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还是对刑事错案进行有效识别与救济,都应该从制度切入。唯有不懈地改良刑事司法制度,才是法治国家正义的真谛。

方向在前,路在脚下。

刘品新2014年12月15日草于北京未闲书斋编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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