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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物权法教程(第三版)(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

書城自編碼: 253034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梅夏英 高圣平
國際書號(ISBN): 9787300208206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3-04
版次: 3 印次: 1
頁數/字數: 488页/698 千字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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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教材分为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五编,系统介绍了物权法的相关理论,文中除了体系化地讲授本章的基本内容之外,还穿插了立法背景、案例评析,用以说明重要的法律问题,开设理论探讨、实务研究专栏,选取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议问题,列举各派观点,论证自己的主张,为便于学有余力的同学更深入地了解相关信息,特辟深度阅读栏目,推荐进一步阅读的著述。本书补评上了十二五规划教材,作者做了系统修订。
關於作者:
梅夏英, 1970年出生,教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2000年至200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2002年至今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校长法律顾问,从事公司法、侵权法、物权法及民商法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
高圣平,湖北仙桃人,中国致公党党员,具有律师、经济师(金融)、国际商务师、企业法律顾问等资格。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
目錄
第一编 物权法总则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物权法的概念
二、物权法的特征
第二节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和功能
一、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二、物权法的功能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主义
立法背景我国《物权法》应采纳“物权法定”原则抑或“物权自由”
原则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三、公示、公信原则
第四节 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物权法的发展
一、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二、我国物权法的发展
第二章 物权概述
第一节 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的概念
二、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第二节 物权的客体
一、物权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理论探讨无形财产权利能否作为物权的客体
理论探讨虚拟财产权的客体
二、物的分类
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
一、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二、我国《物权法》中物权的类型
第四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理论探讨物权的追及效力能否成为物权的一项独立的效力
五、物权请求权
实务研究我国法律究竟规定了哪些类型的物权请求权
第三章 物权的变动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三、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以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理论探讨物权行为理论
立法背景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当采取登记对抗主义还是采取登记要件
主义
典型案例产权过户登记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意义
第二节 不动产登记
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二、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
实务研究在我国,何种机构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机构
立法背景我国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何种审查义务
典型案例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及责任
四、预告登记制度
典型案例房屋预售合同登记的效力
五、异议登记与更正登记
第三节 动产交付
一、动产交付的概念
二、动产交付的类型
典型案例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转让行为的效力
第四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 物权保护的概述
一、物权保护的概念
二、物权保护的分类
第二节 物权法上的物权保护方式
一、物权法的物权保护方式概述
二、物权保护的具体方式
典型案例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五章 所有权概述
第一节 所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一、所有权的概念
二、所有权的特征
三、所有权的正当性
第二节 所有权的内容
一、占有权能
二、使用权能
三、收益权能
四、处分权能
第三节 所有权的限制
一、征收
实务研究基于国家利益或商业开发而进行的征收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范围
理论探讨程序在征收中的意义
二、征用
实务研究我国征收的补偿标准
第四节 所有权的类型
一、国家所有权
立法背景我国《物权法》是否有必要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作出
专门规定
二、集体所有权
三、私人所有权
四、社会团体所有权
第六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
理论探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
第二节 专有权
一、专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二、专有权的客体范围
三、专有权的内容
第三节 共有权
一、共有权的概念及特征
二、共有权的客体
立法背景地下车库、车位的归属
三、共有权的内容
第四节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
一、管理权的概念
理论探讨成员权的性质和地位
二、管理权的内容
实务研究表决权行使中面积和人数的计算方法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四、物业服务机构
理论探讨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一节 相邻关系概述
一、相邻关系的概念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第二节 相邻关系的类型
一、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典型案例霍某诉崔某相邻排水关系纠纷案
二、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三、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
四、越界的相邻关系
五、区分建筑物相邻关系
第三节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第八章 共有
第一节 共有概述
一、共有的概念
二、共有的特征
第二节 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按份共有中的应有份额
理论探讨共有人是否可以以其应有份额设定抵押权
三、按份共有的内容
实务研究分管协议的效力
典型案例按份共有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第三节 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二、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
三、共同共有的内容
典型案例李某诉王某转让其共有财产纠纷案
四、我国共同共有的类型
五、共有物的分割
第四节 准共有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方式
第一节 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意义
二、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
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立法背景不动产作为善意取得标的的立法取舍
理论探讨以占有改定为交付方式可否适用善意取得
四、占有脱离物与善意取得
五、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典型案例原告李某诉张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第二节 遗失物的拾得
一、遗失物的概念
二、遗失物拾得的构成要件
三、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
立法背景拾得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
四、遗失物的归属
五、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准用
第三节 发现埋藏物
一、埋藏物的概念
二、发现埋藏物的构成要件
三、发现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埋藏物发现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先占
一、先占的概念及意义
立法背景我国《物权法》是否有必要设立先占制度
二、先占的构成要件
三、先占的法律效果
第五节 添附
一、添附概述
立法背景我国《物权法》是否有必要设立添附制度
二、附合
三、混合
四、加工
第六节 取得时效
一、取得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二、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三、取得时效的法律效果
四、取得时效的中断、中止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十章 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二、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实务研究用益物权的客体
三、用益物权的社会意义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体系
一、用益物权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二、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
理论探讨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权的区别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立法背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认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
理论探讨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
第二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第三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一、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理论探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理论探讨合作社道路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优化配置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四、承包地被征收
五、承包地灭失或使用价值丧失
六、承包方死亡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实务研究未按约定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作物,应否承担责任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一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名称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立法背景是否应将空间利用权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意义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与变动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理论探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民事合同性质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
实务研究因土地不及时开发而收回的法律后果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的关系
实务研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研究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实务研究国有企业破产时,无偿划拨的土地能否列入破产财产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权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消灭
一、宅基地使用权初始取得方式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继受取得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
实务研究宅基地使用权单独处分的效力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理论探讨走进用益物权的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节 城市私房用地使用权
第十四章 地役权
第一节地 役权概述
一、地役权的概念
二、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三、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
四、地役权的制度价值
第二节 地役权的种类
第三节 地役权的取得
第四节 地役权的内容
一、地役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供役地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 地役权的消灭
第十五章 特许物权
第一节 特许物权概述
一、特许物权的定义
二、特许物权的性质
第二节 渔业权
一、渔业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养殖权
三、捕捞权
第三节 采矿权
第四节 海域使用权
第五节 取水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十六章 担保物权总论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理论探讨担保物权的性质
二、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设立
立法背景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和独立性
理论探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过错的认定
实务研究主合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责任的性质
理论探讨损害赔偿金是否属于担保物权的法定担保范围
理论探讨流质契约的存废
典型案例流质契约的认定与效力
三、反担保制度
理论探讨反担保的性质
实务研究反担保是否可以采取留置方式
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五、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承担
理论探讨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优先问题
典型案例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责任分担
立法背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不存在求偿问题
六、我国《物权法》担保物权编及其适用
第十七章 抵押权上——不动产抵押权
一、抵押、抵押权及其种类
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实务研究国有企业的抵押人资格问题
实务研究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的抵押人资格问题
实务研究《公司法》之下的公司对外担保能力
理论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金融化
理论探讨抵押权是否可以担保将来发生的债权
实务研究房地产抵押权中的“房地一致”
实务研究农村村民的房屋是否可以设定抵押权
三、不动产抵押权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理论探讨抵押权是否及于设定后抵押财产新增的从物
理论探讨抵押权的效力与抵押财产所生法定孳息
四、不动产抵押权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五、不动产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
典型案例抵押物的转让
典型案例抵押权的竞存
六、不动产抵押权和租赁权的冲突与处理
典型案例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并存
七、不动产抵押权的实现和消灭
典型案例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理论探讨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公力救济途径规定的
检讨
实务研究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
立法背景抵押权应有存续期间的限制
典型案例抵押权是否有存续期间的限制
理论探讨抵押权存续期间是否可以约定
典型案例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第十八章 抵押权下——特殊抵押权
第一节 动产抵押权
一、动产抵押权及其制度功能
二、动产抵押权的登记
理论探讨动产抵押登记不具有创设权利的功能
三、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的竞存及其处理
理论探讨先抵押后出质的处理
典型案例抵押权与质权的并存
第二节 浮动抵押权
立法背景我国引入浮动抵押制度的必要性
一、浮动抵押权的设立
实务研究浮动抵押权登记与固定抵押权登记的区别
二、浮动抵押权的效力
立法背景浮动抵押权的效力休眠期
三、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第三节 最高额抵押权
一、最高额抵押权的意义
实务研究最高额抵押权中“连续发生的债权”的认定
理论探讨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
二、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
实务研究是否可以设立概括性最高额抵押权
三、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
典型案例最高额抵押权的处分
四、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立法背景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期间的计算
第十九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一、质权及其性质
理论探讨权利的“占有”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
实务研究货币可否为质押财产
理论探讨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理论探讨转质
典型案例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
四、动产质权的实现
第二节 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概述
二、票据质权
实务研究票据质权之设立是否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为必要
实务研究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可否出质
三、存单质权
典型案例存单核押的效力
四、股权质权
五、应收账款质权
立法背景应收账款可以出质
实务研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构建及其评价
典型案例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
六、知识产权质权
理论探讨专利权质权的登记与专利证书的交付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章 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权利属性和制度功能
二、留置权的成立
理论探讨留置财产是否仅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
典型案例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理论探讨留置财产与债权之间的牵连关系
典型案例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发生之间的关系
三、留置权的效力
理论探讨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存及其处理
四、留置权的实现
五、留置权的消灭
第五编 占有
第二十一章 占有及其分类
一、占有的意义
理论探讨占有的性质
二、占有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三、占有的功能
四、占有的分类
典型案例占有的分类
第二十二章 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一、占有的取得
二、占有的变更
三、占有的消灭
第二十三章 占有的效力与保护
一、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立法背景占有推定效力
二、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
三、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占有人的自力救济
五、占有保护请求权
典型案例占有保护请求权
主要参考书目
內容試閱
导读
物权法总则讨论的是贯穿整个物权法始终的一般性问题。本编从物权法的概念及特征入手,对物权法、物权、物权的变动及物权的保护等进行了较全面的介绍,并重点就物权的原则、物权的效力及物权的登记等展开了较深入的讨论,力求使读者通过本章的学习,能深入了解物权法的一般性知识,打下进一步学习研究的基础。
第一章物权法概述
导读
物权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所特有的概念。在大陆法的民法体系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由物权法和债权法构成。债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间因物的归属与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自19世纪以来,物权法一直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我国也于2007年3月1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本章从物权法的特点、调整对象、功能、基本原则以及发展趋势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的介绍。
第一节 物权法的概念及特征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权法,又称为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通常指民法典中有关物权的规定,或者专门的物权法典。就国外立法而言,由于还没有纯粹的 物权法法典,因此,狭义的物权法实际上就是指民法典中关于物权的规定。而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立法通过,因此,狭义的物权法就是指该部 物权法典。广义的物权法,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物权关系即民事主体之间在对物的支配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在我国,实质意义的物权法既包括《物权法》,也包括《民法通则》中“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部分,以及《宪法》中关于所有权、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权属的有关规定。另外,《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域使用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渔业法》、《文物保护法》等单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中大量与物权有关的规定也都属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二、物权法的特征
1.物权法属于私法 物权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因物的归属与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应为私法。尽管现代物权法越来越重视从公法上对物权的行使、移转等方面加以必要的干预,但物权法的私法本质并未改变。理由在于:第一,从物权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其主要是确认民事主体对其财产所享有的充分自由,是从民事权利角度规范所有权和他物权。即使是物权法所确认的国家所有权,其性质主要还是体现为私法上的权利特质。第二,物权法虽然具有强行性,但从世界各国的物权法来看,并没有规定过多的管理规则。例如在规范国家所有权的内容中,物权法原则上不涉及某些政府部门对国有资产如何管理的问题,而往往由专门制定的国有财产法进行规定。再如对土地的管理,也是通过专门的法律予以调整的,物权法中不宜过多地涉及行政管理的规则。第三,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保护方法属于私法范畴的方法而不是公法方法。
2.物权法是强行法 所谓强行法,是指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的法律规则。物权法的强行法特征,集中地表现在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公示方法以及物权的效力等内容必须要由法律作出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加以改变。如我国《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的强行性同时还表现在不动产权利的行使方面,物权法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干预。当然,物权法作为私法,也要贯彻私法自治原则。如物权法确认,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自己的独立意志设立、变更以及转移物权;每个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可以依法自由行使其权利,他人不得干涉物权人正当地行使权利;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抛弃、处分其权利等等。但是,从总体上观察,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物权法的强行性是物权法与合同法的不同之处,合同法多为任意性规范,属于“任意法”,其绝大多数规范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改变。
3.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的固有性,是指一国的物权法往往与本国的经济制度、法律传统结合在一起,因而具有强烈的本民族特色。这一特征要求我们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修改物权法,使物权法能够真正体现本国的实际状况和发展目标。例如,中华民国政府在1925年制定的民律第二次草案中,增加了我国传统的典权制度。这即是物权法固有性特征的体现。与物权法相比,债权法则是关于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制度,因此各国的债权法大多具有普遍性。如今,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债权法在许多方面都具有统一性的倾向。
4.物权法是普通法而非特别法 所谓民事普通法,是指适用于全国领域,规定一般事项,并且无适用的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民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定的区域,规定特定的事项,或在适用时间上有限制的民事法律。普通法和特别法只有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并且法律规定的事项为同类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区分。物权法是普通法而非特别法,也就是说物权法所规范的是具有相当普遍性或一定程度的稳定性的事项。
5.物权法具有公共性 物权虽然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但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不可避免地会与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冲突。因此,物权法在关注对于物的归属和利用的同时,不得不将社会公共利益纳入考量范围,这种对公共利益的兼顾即为物权法的公共性。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财产被认为是个人自由意志的表现,是权利人自由的外在领域。在此前提下,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所有权完全由个人享有,受个人意志支配,不受任何干预和限制,而且应该受到法律的绝对性保护。这种观念虽然有助于促成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但势必会引发所有者利益与他人利益及社会利益的冲突,产生某些资源闲置、 阻碍规模经济规模发展的不良后果,以及所有者滥用所有权损害他人利益及社会利益的现象。因此,现代各国在维护所有权基本属性的前提下强调所有权的行使应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通过民法上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来限制所有权的自由性,协调权利人、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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