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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案例应用版):立案·管辖·证据·裁判

書城自編碼: 252975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行政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57774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93/151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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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条文注释——将法律条文中不易理解的关键点加以注释,以帮助读者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

案例解读——用实践中发生的大量生动真实的案例来解读法律,帮助读者深刻领会条文精神,更好地运用法律维护权益。

应用要点——为了帮助读者掌握诉讼中的关键流程,我们列出了各类案件的立案、管辖、证据、裁判等程序性的要点内容,以期加强对进入实质性诉讼阶段的案件的应用指导。
關於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创建于1989年6月,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也是中国最大的法律专业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务提供商之一。
目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行政处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裁判规范】
第三条 【适用对象】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适用条 件】【处罚法定原则】
案例1错误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处罚应予撤销吗?
案例2依据原来的证据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第四条 【适用原则】
【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裁判规范】
案例3“同责同罚”是否是行政处罚公正原则的内在要求?
第五条 【适用目的】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六条 【被处罚者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提出行政赔偿的权利】
【管辖法院】【立案标准】【案由选择】【裁判规范】
案例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第七条 【被处罚者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案例5行政处罚能否免除民事责任以及取代刑事责任?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 【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罚】
案例6行政机关如何选择适当的行政处罚种类?
第九条 【法律对处罚种类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法律保留】
案例7规章 违法设定行政处罚的如何处理?
第十条 【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案例8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有何限制?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案例9地方性法规设定新的行政处罚的如何处理?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 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部门规章 与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如何适用】
【裁判规范】
第十三条 【地方政府规章 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案例10地方政府规章 是否有权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实施行政处罚的职权主体】【判断实施行政处罚的职权主体】
案例11非行政机关有权实施行政处罚吗?
第十六条 【处罚的权限】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案例12如何认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十七条 【授权实施处罚】
【法律、法规授权】【授权主体的类型】【被授权组织的条 件】
【授权主体应当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裁判规范】
案例13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委托实施处罚】
【委托的条 件】【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组织之间的关系】
【裁判规范】
案例14受委托组织违法再委托的如何处理?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的条 件】
【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对违法行为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管辖原则的例外】
【海关行政处罚的管辖机关】【教育行政处罚的管辖机关】
【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处罚的管辖机关】【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管辖机关】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管辖机关】【工商行政处罚的管辖机关】
案例15如何正确理解“违法行为发生地”?
第二十一条 【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的指定管辖】【行使指定管辖权的机关】
案例16发生管辖权争议时如何解决?
第二十二条 【构成犯罪案件的移送】
【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移送管辖】
案例17行政机关未移送行政犯罪案件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与限期改正】【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的区别】
案例1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责令纠正违法吗?
第二十四条 【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
【同一个违法行为的认定】
【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的情形】
案例19如何正确理解“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
案例20处以两种行政处罚一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吗?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处罚的限制】
【责任年龄的确定】
【对违法未成年人不同的处罚办法】
案例21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违法一定不予处罚吗?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处罚的限制】
案例22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一定免除处罚吗?
第二十七条 【从轻、减轻处罚的条 件】
【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不予处罚】
案例23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是否能从轻、减轻处罚?
案例24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能否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十八条 【刑罚的折抵】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
【判处刑罚之后,对原来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理】
案例25行政拘留应当如何折抵相应刑期?
第二十九条 【处罚的时效】
【行政处罚的时效】【连续违法行为】【继续违法行为】
案例26如何正确认定行政处罚的追究责任时效?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三十条 【处罚的条 件】
案例27存在违法事实是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吗?
第三十一条 【告知义务】
案例28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案例29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前是否必须告知受处罚人有权申请听证?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权】
【陈述、申辩权】
【行政机关保障当事人行使申辩、陈述权】
【申辩不加重处罚原则】
案例30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如何保障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权?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三十三条 【当场处罚】
【简易程序】
案例31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 件的,是否必须适用?
第三十四条 【当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的程序】
案例32简易程序有何法定程序要求?
第三十五条 【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三十六条 【取证】
【一般程序】【调查、收集证据】【检查】【证据规则】
案例33用诱骗的方式调查取证合法吗?
第三十七条 【执法检查和取证的程序】
【行政机关的执法方式】【执法人员的义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义务】【回避制度】
案例34执法调查如何依法进行?
第三十八条 【处罚决定】
【处理决定的种类】
【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案例35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而未讨论的是否程序违法?
第三十九条 【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案例36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主体不合法时如何处理?
案例37未载明法定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效吗?
第四十条 【送达】
【送达的规定】【送达的法律效果】
案例38行政处罚决定书未送达当事人的是否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 【处罚的成立条 件】
【行政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处罚不成立】
【裁判规范】
案例39当事人是否有权拒绝执行不成立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节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听证范围及程序】
【听证的适用条 件】
【听证的组织程序】
【具体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情形】
案例40听证程序应如何依法实施?
第四十三条 【听证之后的处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有履行处罚的义务】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不中止处罚的执行】
【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停止执行的情形】
案例41当事人能否以申请行政复议为由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六条 【罚缴分离原则】
【罚缴分离原则】
【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
【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
案例42行政机关自行收缴罚款的,一定导致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吗?
第四十七条 【当场收缴罚款范围】
案例43当场收缴罚款一定违反法定程序吗?
第四十八条 【边远地区当场收缴罚款】
案例44当场收缴罚款是否必须经当事人提出?
第四十九条 【罚款收据】
【证据规则】
案例45出具的罚款收据不符合规定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吗?
第五十条 【罚款交纳期限】
第五十一条 【执行措施】
【逾期不履行】
【执行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的条 件】
【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管辖法院】
案例46何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分期缴纳罚款】
案例47经济困难无力履行是强制执行的唯一例外情形吗?
第五十三条 【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
【没收违法财物】
【对没收的非法财物的处理】
【拍卖所得的处理】
案例48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后送给敬老院等单位的是否程序违法?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
【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
案例49超过法定幅度、种类实施行政处罚的,上级行政机关是否有权给予特定人员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的拒绝处罚权及检举权】
第五十七条 【自行收缴罚款的处理】
案例50行政机关自行收缴罚款的,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私分罚没财物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及对有关人员的处理】
第六十条 【违法实行检查或执行措施的赔偿责任】
【检查措施】【执行措施】
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移交罪犯的有关人员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失职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制定罚缴分离办法】
第六十四条 【生效日期】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录
2012年10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录
2014年1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3月8日
实用附录
1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
2询问笔录
3行政处罚决定书
4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6行政处罚听证流程图
7当场收缴罚款流程图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自1996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制度与实施制度,保障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监督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有效制裁行政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一、行政处罚的核心原则——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着重大影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处罚不能由行政机关随意为之,而应在法律的规范之下进行。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它是指行政处罚的所有活动都必须有法律根据,并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设定处罚的权力是法定的;决定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实施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处罚。而且,人身自由罚只能由法律来设定,如行政拘留。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类行政处罚。
3.地方性法规可以对除行政拘留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作出规定。已经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只能结合本区域的具体情况,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细化,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
4.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但应当有所限制。规章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的权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四、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是六个月。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六、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都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惩戒性的行为,两者之间的区别是:
1.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是由对外部实施管理职能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分是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作出的。
2.适用的管理领域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于行政机关对外部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行政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管理。
3.制裁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以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外部管理相对人为制裁对象,针对的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行为;行政处分以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务员为制裁对象,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其职务上的违法、失职行为。
4.制裁的方式不同。行政处罚的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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