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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准公共型”环境服务理论及其应用

書城自編碼: 252840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經濟經濟學理論
作者: 刘丽莉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32049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1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60/136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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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十二五”节能环保规划将环境服务业纳入发展重点,环境服务业已由成长之源成长为朝阳产业,必将引领整个环境产业的转型和升级变革。与此相对应,我国环境服务理论与实践研究尚待挖掘,以使环境服务业在我国健康有序发展具有良好的理论支撑。
本书较早涉猎环境服务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针对我国环境服务理论支撑缺乏、实践尚待深入创新的实际,解构环境服务理论,并对部分省市实践进行调查研究。按照物品属性对环境服务给予全新分类,提出“准公共型”环境服务具有三个“二重性”,构建“准公共型”环境服务整体分析的四阶框架,并提出“政府-市场功能定位”模式和基于环境服务链三个角色关系的角色制度框架设计。
本书在环境服务领域的理论和实践应用方面做出尝试性的探索,对环境服务业发展实践及相关政策制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內容簡介:
本书针对环境服务理论支撑缺失、实践尚待深入创新的现状,以城市污水处理服务为例对环境服务基础理论进行框架构建,并对部分省市的实践进行实地调查研究。主要内容包括:国内外环境服务研究综述、环境服务(业)的界定与分类、“准公共型”环境服务“二重性”界定、“准公共型”环境服务整体分析的四阶路径框架(QESA,Quasi-Environmental Service Analysis),重点研究“政府-市场功能定位”模式和基于环境服务链三个角色关系的角色制度框架设计,并用模型予以分析与解释。重点对江苏省污水处理厂进行实地典型调查,以城市污水处理服务为例进行QESA分析。应用“政府-市场功能定位”模式,对BOT的实例进行定位优化分析;提出污水处理服务角色制度框架,结合专家问卷调查进一步阐述了“政府—市场功能定位”模式与角色制度框架中的相关问题。
關於作者:
刘丽莉,女,1978年10月出生于吉林通化。南京大学环境学院环境科学博士,现在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环境经济与管理、地理信息系统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或参与中加、中日国际项目、国家级、部委、省市级项目多项,参编《循环经济学》、《城市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等多部书籍,在国内核心期刊、国际国内会议论文集(ISTP)或出版物发表多篇论文。
目錄
第1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1.1.2研究意义
1.2环境服务相关研究的进展与不足
1.2.1环境服务的基础理论
1.2.2宏观层次的环境服务
1.2.3环境服务市场机制与制度建设
1.2.4环境服务与企业发展战略
1.2.5环境服务业与知识转移、管制和创新系统
1.2.6环境服务相关研究的不足
1.3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1.3.1研究对象
1.3.2研究方法
1.4研究思路框架与研究内容
1.4.1研究思路框架
1.4.2研究内容

第2章 “准公共型”环境服务的提出与界定
2.1有关环境服务的界定与分类
2.1.1国外有关环境服务的界定与分类
2.1.2国内有关环境服务的界定与分类
2.1.3环境服务界定与分类的不足
2.2本书对环境服务的界定与分类
2.2.1环境服务与环境服务业的内涵及联系
2.2.2环境服务的物品属性分类
2.2.3“准公共型”环境服务的内涵与界定
2.3小结

第3章 “准公共型”环境服务的相关理论基础
3.1公共经济学中的公共物品理论
3.1.1公共物品的定义
3.1.2准公共物品的定义与分类
3.2环境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
3.3公共管理学中的相关理论
3.3.1公共管理学的基本观点
3.3.2新公共管理的相关理论
3.3.3城市公共服务体制与模式的研究
3.4管制经济学相关理论
3.4.1经济性管制与社会性管制
3.4.2自然垄断及其产业竞争的基本理论
3.5小结

第4章 “准公共型”环境服务的“二重性”特征与分析框架
4.1“准公共型”环境服务的“二重性”特征
4.1.1垄断性与竞争性并存
4.1.2福利性与效率性并存
4.1.3动态性与静态性并存
4.2“准公共型”环境服务的分析框架
4.3小结

第5章 “准公共型”环境服务功能定位分析与角色制度框架设计
5.1“准公共型”环境服务市场的需求与供给
5.1.1“准公共型”环境服务市场运行的双重属性
5.1.2“准公共型”环境服务的需求与供给
5.2“准公共型”环境服务“政府—市场功能定位”模式的构造
5.2.1一元模式下的“准公共型”环境服务供给
5.2.2“政府—市场功能定位”模式
5.2.3“政府—市场功能定位”模式的分析
5.3基于环境服务链三个角色关系的制度框架设计
5.3.1提供者与生产者角色的分离
5.3.2“准公共型”环境服务链的角色制度设计
5.4小结

第6章 城市污水处理服务的QESA分析
6.1城市污水处理服务的研究意义
6.2城市污水处理服务QESA分析的基本框架
6.2.1城市污水处理服务的属性界定
6.2.2城市污水处理服务“二重性”分析
6.2.3城市污水处理服务“政府—市场功能定位”模式分析
6.2.4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角色制度框架设计
6.3小结

第7章 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服务调查分析
7.1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概况
7.2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厂典型调查概况
7.2.1被调查污水处理厂的提供者与生产者
7.2.2被调查污水处理厂投融资、建设、运营节点概况
7.2.3被调查污水处理厂市场化意识和竞争合作意识调查
7.3小结

第8章 结论与建议
8.1结论
8.2本书的创新之处
8.3本书存在的不足及尚待研究之处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5.2.2“政府—市场功能定位”模式
一元模式有其固有的弊端,政府与市场“二元供给”为人们解决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本书所述的“政府—市场”二元供给模式,是指除政府之外,其他各种营利组织以各种形式,包括投融资、建设、运营、服务等方面,参与环境服务提供与生产的“二元”主体参与模式。
公共服务的民营化趋势正在增强,用PPP模式(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进行公共服务的构造在国内外均有大量的实践。政府与市场的组合涉及“准公共型”环境服务的市场化过程,环境服务领域由计划向市场经济转换,就是由首先依赖政府权力来分配环境服务的体制过渡到首先依赖民间组织权利并通过市场来配置环境服务的体制。“准公共型”环境服务有效供给的制度边界,实际上是政府与市场两种权力选择与实施的边界。有效的环境服务供给的制度边界不是一个固定的边界,“准公共型”环境服务供给安排(政府与市场的供给)也会因为政府与市场参与程度的不同而出现若干潜在的选择,而且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制度边界是动态的。
实际上,“准公共型”环境服务是介于“公共型”环境服务和“市场型”环境服务之间的特殊过渡形态。从公共服务的经验看,对于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的城市公共服务,让市场发挥作用效率更高。世界银行在以“为发展提供基础设施”为主题的1994年世界发展报告中,对发展中国家基础设施的普遍缺乏并且在这方面投资效率低下的状况提出研究建议,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商业化经营和引入竞争机制。民营化为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提供了条件。各国的实践证明,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是增加有效供给、提高效率、改善服务质量的最有效的手段(冯云廷,2004)。
市场化过程就是“政退市进”的过程,这一观点产业界、学术界、政府部门已经取得共识。但是政府退到哪里,退到什么程度;市场进到哪里,进到什么程度,才能达到最佳的或有效的供给,还没有结论性的观点,来自各方面的争论很多。有人主张完全市场化,有人主张半市场化,甚至还有人主张应该像英国一样完全私有化。虽然有这些观点,但在实际层面却缺乏可操作性的建议。
“准公共型”环境服务具有特殊“二重性”,福利性与效率性是其中的核心问题。怎样确定一项环境服务由政府还是市场提供?政府与市场在提供环境服务上应该遵循怎样的政府或市场功能定位模式,才能达到提高效率、保证福利、符合实际的有效供给?这是解决“准公共型”环境服务发展的制度设计基础。本书基于前述对于“准公共型”环境服务的分析,提出“政府—市场功能定位”模式。“政府—市场功能定位”模式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功能与市场功能的安排组合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准公共型”环境服务福利性与效率性的均衡统一,实现有效的供给。
1)“政府—市场功能定位”模式的两个基本假设
假设1:“准公共型”环境服务供给只存在两种不同权利主体:政府与市场。
政府与市场是现代社会的两大控制体系,另外非政府组织等非营利部门也会影响“准公共型”环境服务的供给,但是只占微弱的部分,所以在这里我们忽略这些部门的影响,假设只存在两种不同权利主体:政府与市场。
假设2:“准公共型”环境服务在一元的供给模式下不能得到有效的供给,在政府功能和市场功能之间总是可以找到最有效的供给组合。
在“准公共型”环境服务的供给过程中,政府功能与市场功能所涉及的是一个统一的资源配置过程,“准公共型”环境服务有效供给涉及两个主体之间有成效的组合与配置。在“准公共型”环境服务供给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可能是替代的,也可能是互补的,或者二者兼有,但是在政府与市场之间总存在最有效的供给组合。
2)“政府—市场功能定位”模式的机制:基于价值链的节点定位法
将“准公共型”环境服务抽象成为一系列功能节点组成的价值链,价值链上的每个节点都存在政府与市场两个主体供给的不同功能组合的配置。整体价值链和每个节点都存在优化使用的可能。“政府—市场功能定位”的目的是通过各个节点“政府—市场功能定位”分析与综合,获得整个“准公共型”环境服务价值链“政府—市场功能定位”的最优解。
整体价值链最优解的获得依赖每个节点的“政府—市场功能定位”。这些节点各自取得局部均衡状态的同时,还必须同时考虑整体价值链的最优化条件,根据整体性再调整自己的定位,以达到节点的最终优化状态。充分考虑到价值链整体性原则的条件下,各个节点处的最优解也就是整体价值链的最优解。整体价值链最优解的获得意味着政府供给和市场供给在每个节点最恰当地相处,而且这个“最恰当地相处”一定要吻合相应的行业特点和经济特性,并使得由此带来的整个价值链的社会总成本最低,并达到福利性与效率性的均衡统一。
3)“政府—市场功能定位器”:单个节点的分析
(1)“政府—市场功能定位器”的构造
为了便于描述政府与市场在某一个节点处的参与功能和具体范围,这里引入一个概念:“政府—市场功能定位器”。对于“准公共型”环境服务的供给,政府与市场所涉及的是一个统一的资源配置过程,因此理论上我们只要界定政府或市场任一方的功能和范围,就可以确定另一方的功能和范围,本书假设政府提供的功能和范围较容易确定。
政府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这时政府直接供给产品或服务,与市场供给的产品和服务的性质相同,本书将其称为政府“实体服务”供给。
二是政府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而是执行监管或管制功能,这时政府提供的产品是理念性的公平、福利的保证,本书将其称为政府“理念服务”供给。政府管制的供应权具有垄断性,只能由政府独家供应,不可替代,但是由于市场供给运作体系的逐步成熟,政府管制也会缩小范围。
根据公共服务的理论,公共服务的民营化趋势正在增强,目的是利用市场经济的“经济原则”与“效率原则”,改善并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针对某些政府职能和政府业务,给予删减或终止,以此缩小政府活动和政府职能的范围。但真正的民营化并不是政府责任的丧失和转移,转移的仅是通过民间的功能所表现出来的成效。真正的民营化,并不会造成政府角色的消失,而只是减少了政府活动的范围。因为政府仍要承担政策说服、政策规划、目标制定、监督标准拟定以及执行、评估和修正等功能,政府功能体现为监管,并不是全方位的退却。
在“政府—市场功能定位器”中,我们把上述的两种政府功能都看作政府的供给。也就是说,政府既提供“实体服务”,同时又提供“理念服务”。提供“实体服务”时,“政府—市场功能定位器”主要体现政府与市场的替代关系;提供“理念服务”时,“政府—市场功能定位器”主要体现政府与市场的互补关系。因此,在某一个节点处,“政府与市场功能定位”受两个方面的制约影响,“政府—市场功能定位器”实际上由两个功能不同的定位器组成——“政府监管定位器”和“直接参与定位器”,如图5-1所示。
图5-1中方框代表价值链上的任意一个节点,上边代表政府可监管的范围;下边代表政府可能直接参与的范围,也就是该环节所有政府直接参与功能与市场功能的范围。
图5-1政府—市场功能定位器图解
“政府监管定位器”置于上边,确定该环节是否有政府监管以及政府监管的范围。政府管制的供应权具有垄断性,市场本身不能提供监管的功能,而且,政府监管与直接参与功能是独立的、可以分开的;在理想完美的市场上,市场可能会通过自律达到福利性的目的,但是现实市场中,市场自律依赖于市场直接参与功能的要求,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模式里不考虑市场自律的问题。
“直接参与定位器”置于下边,定位器在不同节点的某一位置,表明政府直接参与功能和市场功能的边界在此划分。定位器的左侧部分代表政府功能;右侧部分代表市场功能。两个定位器在节点处的位置可以左右平移,“政府监管定位器”向右平移时,代表政府监管功能要加强。“直接参与定位器”向左平移代表市场功能的增加,向右平移代表政府功能的增加。由于定位器在节点间的相对位置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政府—市场功能定位”的具体模式。
“政府—市场功能定位器”可以解决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定位每个节点处政府或市场的参与与否及功能的强弱,这是一种定性的方法,较容易实现;二是定位每个节点处政府或市场参与的范围,这是一种定量的方法,实际中需要大量的调研与数据信息,较难实现。
(2)“政府—市场功能定位器”定位的依据
“准公共型”环境服务具有特殊的“二重性”特征,且福利性与效率性是其中的核心问题。在每一个节点处,政府与市场的功能组合都要受到该节点处“二重性”特征的制约。因此,“政府—市场功能定位器”定位的依据是:充分考虑节点处“二重性”特征,最大限度地满足“准公共型”环境服务福利性与效率性的均衡统一,实现有效的供给。
依据“准公共型”环境服务的“二重性”特征,可以定性分析“政府—市场功能定位器”中政府与市场各自的参与功能。政府功能倾向于垄断性、福利性,市场功能倾向于竞争性、效率性,具体定位的时候还要考虑到动态性与静态性的影响。
(3)“政府—市场功能定位器”定量化的设想
“政府—市场功能定位器”定量化需要大量的调研与数据信息,不容易实现。本书尝试在理论上给出基于“成本—收益”分析实现定量化研究的方法。
一件事情由政府来完成还是由市场来完成,必须仔细斟酌。科斯曾经提示过,我们必须在政府的成本和市场的成本之间审慎地衡量:一件事情,如果市场的成本高于政府的成本,哪怕市场的成本很小,也应该由政府来完成;反过来,如果市场的成本很高,但是政府的成本更高,那就应该由市场来完成。这就需要弄清“准公共型”环境服务供给的政府与市场的制度边界,也就是“政府—市场功能定位器”在节点中所处的位置。
假设政府提供的范围较容易确定,设节点的范围长度为1个单位,在节点处建立从左到右的0~1坐标,如图5-1所示,则“政府—市场功能定位器”位置介于0~1,且坐标(M,0),(N,0)由下式确定。
M=δPA
N=δQB
P——对于特定领域的政府管制,因其不具有实物产品的可分性,指管制收益=管制成本时的政府管制范围。
A——政府可能管制的范围。
Q——对于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来说,指政府行为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时的政府供给范围。
B——政府可以直接参与提供的范围。
δ——整体性调节动态因子(受第三个“二重性”动态性与静态性制约)。
P、Q受以下三个因素影响与制约。
①环境服务自然垄断的程度(受第一个“二重性”垄断性与竞争性制约)。
②环境服务福利性的程度(受第二个“二重性”福利性与效率性制约)。
③节点内部动态因子(受第三个“二重性”动态性与静态性制约)。
对于“政府监管定位器”:当M=0时,意味着政府不需要监管;当M=1时,意味着政府监管的范围与程度最大。
对于“直接参与定位器”:当N=0时,意味着政府完全没有直接参与生产,环境服务的生产供给是完全民营化的,所有环境服务项目均由市场提供,但政府可以通过监管执行其功能;当N=1时,意味着政府提供全部的生产,政府供给范围就是整个需求的范围,它意味着所有要提供的环境服务项目都由政府去完成。
4)“准公共型”环境服务的“政府—市场功能定位”模式
如图5-2所示,准公共型环境服务价值链上有若干可以由政府和市场功能进入的环节。例如,价格、投资、建设、运营、收费和服务质量。各个点的自然垄断程度不同,效率性不同,且动态性与静态性始终存在每一个环节中。
图5-2“准公共型”环境服务的“政府—市场功能定位”模式
政府市场功能定位器存在着适应单个节点的最佳位置(Mi,0)、(Ni,0)因为整体性调节因子已经被应用到各个节点之中,所以,一般来讲,(Mi,0)、(Ni,0)的组合,也就是整个价值链的最佳制度安排功能定位。
对于预建的项目,可以根据二重性分析,保证整体性原则的条件下,确定各个节点的优化定位,指导实际的制度安排;对于已有的项目,可以根据“政府—市场功能定位”调整优化至最佳定位。
以下是对各个节点的基本性质的一般性考察,在实际运用中,可以根据二重性的倾向程度及具体情况选择政府与功能在关键节点上的定位,来划分政府与市场的功能界限,促进“准公共型”环境服务业的良性运营。准公共型环境服务价值链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价格节点
价格管制是政府管制的核心内容。价格管制目标体现着政府管制者对价格管制的偏好。
首先,自然垄断的企业拥有市场垄断的地位,如果不存在任何外部约束机制,他们就会成为市场价格的制定者,而不是价格的接受者,就有可能通过制定垄断价格,把一部分消费者剩余转化为生产者剩余,从而扭曲分配效率。这就要求政府对自然垄断产业的价格实行管制,以促进社会分配效率。
其次,政府在价格上的管制功能不仅仅是通过制定最高价格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现分配效率,而且要刺激企业优化生产要素组合,充分利用规模经济,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和管理创新。
最后,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对自然垄断产业需求具有一种加速增长的趋势。需要政府在制定自然垄断产业管制价格的同时,考虑到企业一定的自我积累、不断进行扩大规模投资的能力。
以上三点构成自然垄断价格管制的三维政策目标体系。根据经济学基本原理,要按照边际成本决定管制价格水平,但是自然垄断产业一般都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按照边际成本决定管制价格,会使企业发生亏损,更不用说达到维护企业发展的目标。因此,用边际成本来确定价格是不现实的,但是边际成本是一个重要的定价标准,如果在政府没有补贴的情况下,企业没有发生亏损,就可以认定政府是以平均成本来管制价格的。
世界上存在两种最具典型意义的管制模型。一是美国的投资回报率价格管制模型,由政府确定企业的投资回报率,进而定价。二是英国的最高限价管制模型。不断降低价格会抑制竞争者进入市场。价格管制的目标应该是把价格和利润保持在一个既不失公平,又对企业有提高刺激的水平上。英国的最高限价管制采取RPI-X模型。PRI-X模型即零售价格指数(通货膨胀率)减去一定时期内生产效率增长的百分比。实际操作时还要考虑到不同顾客需求的差异,反映差异性的问题(王俊豪,2001)。
(2)固定资产的投资、建设、运营节点
准公共型环境服务业属于自然垄断产业,一般投资很大,而且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和成本沉淀性。尤其是管网,这里管网是指具有网络性质的产业,通过网络运输(污水处理),或者运作呈网状分布(垃圾处理)。管网投资具有专用性,一般私人不适合进行投资,但建设、运营可以进行分包。对设备的投资、建设、运营不同程度地都具有一定的竞争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全部或部分对市场开放,对设备的所有权也可以不同程度地对企业开放。
(3)收费
对用户收费根据不同的投资形式由政府和市场或两者联合的代表收取。收费节点的竞争性很强,政府和市场对用户收费区分不强,但是政府与企业契约合同设计的时候就要考虑到收费的问题,因为收费节点涉及环境服务的提供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权衡问题。企业对政府负责,还是直接对消费者负责,分别决定了政府和企业不同的公众参与战略,公众的接受程度同时也必须深入考虑。
(4)服务质量控制
服务质量的控制既属于经济性管制,又可看成社会性管制。经济性管制可以由政府通过契约、合同的方式规定企业在服务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目标,对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经济上的激励、惩罚。因为企业始终要追求最多的利润,如果不对其进行管制,很容易发生为降低成本而使环境服务质量下降的情况。社会性管制是指政府通过制定污水质量控制的法规、政策对环境服务企业进行规范。
下面从“二重性”的角度,列出基于每一个节点的功能定位分析矩阵,如表5-1所示。具体项目的分析可以参照二重性判断“政府—市场功能定位”的适合模式。但因为动态性始终存在,具体节点的二重性质是不断变化的,所以三个二重性都要考虑,且应以福利与效率为核心。动态性与静态性的因素已经在各个节点二重性分析时充分考虑,所以矩阵中不再列出。
表5-1“准公共型”环境服务业价值链节点“二重性”分析矩阵
二重性
节点 二重性1 二重性2 定位器
垄断性 竞争性 福利性 效率性 政府监管 直接参与
价格
投资
建设
运营
……
收费
服务质量
5.3.2“准公共型”环境服务链的角色制度设计
基于以上提供者与生产者分离的思想,本书假设在政府—市场二元模式下,有效的“准公共型”环境服务供给来自三个主体——环境服务的提供者、环境服务生产者、环境服务受益者在良好构建的制度关系中相互作用与良性互动。福利性和效率性是联系这三者之间的基本关系。基于环境服务提供者与生产者分离的思想,本书给出“环境服务提供者与环境服务生产者分离,环境服务受益者监督”的三位一体的角色制度框架。
有效的“准公共型”环境服务中的三个主要角色规定如图5-7所示。
图5-7基于“准公共型”环境服务链三个角色关系的制度框架
环境服务提供者:通常是不直接参与生产的政府或公共部门,代表公众利益担任提供者的角色并提供普遍服务。提供者制定环境服务的相关政策,制定环境服务根本的游戏规则,应以追求公共福利为职责。提供者有责任保证公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私人投资仅仅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手段。他们可以自投自建,然后负责运营,在各个阶段都保持完全控制,也可以让私人部门进行投资以获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但以上两种方式,政府都必须承担确保人们获得最基本需要的责任,私人部门投资与环境服务有关的行业后并不意味着政府解除责任,而要求政府必须转换方式以履行自身的职责。同时,提供者还负有教育者的角色,增进民众对环境服务的了解,增强公民的环境意识。
环境服务生产者:通常是直接提供生产的政府或公共部门(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跨国公司),他们之间构成竞争与合作的关系,促进“准公共型”环境服务供给的效率。
环境服务受益者:公民是最终环境服务的受益者,通常也是弱势群体。将环境服务委托给政府公共部门。通常应该通过委托人(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形式来进行维护公民环境权的集体行动,表达意愿。
在这个制度框架中,存在三对角色的相互关系。三者关系强弱对“准公共型”环境服务有着不同的影响。
(1)环境服务提供者—环境服务生产者
环境服务提供者通过契约的形式与环境服务生产者相联系,环境服务提供者并不能完全控制和监督环境服务生产者。前者在后者的运行设计中主要是管制生产者的行为(激励、奖励、惩罚等)。而生产者要有契约精神,完成契约所规定的内容。
(2)环境服务的生产者—环境服务受益者
环境服务生产者直接向环境服务受益者提供环境服务,应该通过良好的服务和质量接受环境服务受益者的监督。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政策制定者并不能完全控制和监督环境服务提供者,所以公民应该在环境服务链中发挥表达环境服务需求的作用和监督环境服务生产者甚至提供者的双重作用。
(3)环境服务受益者—环境服务提供者
环境服务提供者是环境服务受益者权利的代理,有责任为受益者谋福利。当环境服务提供者(政策制定者)没有改善环境目标时,公民需要施加影响力,保证环境服务提供者(政策制定者)对公民的环境权做出反应。
加强(1)的方法:改善环境服务需要有效的组织形式,适当的组织形式为人们从事的环境服务带来激励,提供正确、高质量的服务。很多情况下,生产者需要激励。重要的是提供者和生产者的角色要分离。
加强(2)的方法:公众参与,监督绩效。加强表达需求和监督执行。促进生产者自我监督,建立职业和技术标准,改进质量标准。监督绩效,提高委托人在评价服务绩效中的参与度。环境服务提供者(政策制定者)还需要进行严格的环境服务质量评价,进行监督与执行。
加强(3)的方法:政府补贴、公众参与。政府履行其职责必须了解客户的需求并以此作为决策的依据。可以考虑①建立专业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利益。发挥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加强联系,需要集体行动及公民和非政府组织的推动,向需求驱动转变。②建立和健全听证会制度,进行社会监督。③实行充分的信息和政务公开,环境信息公开化。力求公开,政府把某一政府管制法规草案公开在互联网、大众媒体上发布,以广泛征求社会各利益集团的意见;反复修改,政府将各利益集团的意见加以整理,并据此对政府管制法规草案进行修改。④拓宽反馈服务满意程度渠道。只要用户对他们所得到的服务满意,他们就愿意为此付费,借此可以增强沟通。
某些情况下,最需要的安排是加强最弱的联系;在另一些情况下,大多数联系弱,加强最强的联系可能也是解决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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