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关于作战的规则在占领问题上比在任何其他部门都进步。
——《奥本海国际法》
一、研究对象
关于占领,国际法上一直存在两种理解。一种是指国家领土的原始取得方式,属于平时法的范畴。这种占领又被称为先占,仅能由国家以国家的名义来实行,其客体只限于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它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占领国必须以取得对土地的主权的意思将该土地置于其权力之下;二是占领国必须在该土地上进行有效统治,即进行某种行政管理。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第一卷第二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74~75页。因此,传统国际法承认一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但这种占领在现代国际法中已无实际意义。
另一种则是战争法意义上的占领,意指一国武装部队对另一国全部或部分领土的有效控制。这种占领一般也由国家来实施,但其客体并非无主地,而是他国的领土。
如果领土不属于国家,而是属于具有自决权的民族,也不构成无主地,如巴勒斯坦的领土。占领本身也不是为了获取土地的主权,而是作为占领国实现其他战争目的的手段。现代国际法所指占领一般均指这种情况。由于这种占领通常都由武装部队来完成,因此又被称为军事占领。
由此可见,这两种占领都存在对土地的占有和行政管理,区别在于前者是为了获得土地的主权,占领国具有永久统治的意图,而后者则没有获取主权的意思,占领具有临时性。本书所指占领是战争法意义上的占领,即军事占领。
国际法关于军事占领的规则同样也可分为两个类别:第一类是处理军事占领合法性的规则,本质上就是关于使用武力合法性的规则,这些规则属于“诉诸战争权”(jus ad bellum)的法律范畴,以1945年《联合国宪章》为代表。第二类是规制军事占领中占领军行为的规则,目的是保护被占领土内的平民人口及公私财产。这些规则主要出于人道考虑,不去追究一项占领是否合法,属于“战时法”(jus in bello)的范畴,以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第四公约》和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为代表。这两类规则是相互独立的,在性质和作用上截然不同。
本书的研究对象即是在第二类规则基础上形成的军事占领制度,它是战争法也即国际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研究动因
军事占领是一种古老的现象,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变化的概念。
一般来说,只要有战争发生,都会伴随着一国有效控制另一国部分或全部领土的情况,军事占领被认为是战争的副产品。19世纪之前,占领和征服、兼并之间并没有本质区别,占领的同时即意味着占领国对被占领土的征服,而兼并该领土被视为占领国当然的权利。军事占领过程中体现的是占领军的肆意妄为,给被占领土内的居民和财产带来巨大灾难。由于尚未形成被普遍接受的、约束占领者行为的规则,这一时期即使出现较为温和的占领,也是依赖于占领军的自我限制。直到19世纪末,占领现象被纳入国际法的框架之内,情况才有所好转。占领不再被视为获得领土主权的一种合法方式,而是作为一种实现战争目的的手段来使用。受卢梭—波塔利斯主义
该理论认为战争是各国政府及其军队之间的争斗,而与平民无关。的影响,被占领土内平民和财产的保护逐渐受到国际社会关注。这些保护性规则最早出现在1899年《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中,随后又被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所继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于1949年通过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第四公约》具有里程碑意义。受两次世界大战的惨痛经历影响,它再次对有关军事占领的规则予以重申和完善。此后,1977年《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第一附加议定书》又细化了公约的相关规定。至此,国际法已确立了较为完备的军事占领制度。
由于占领国是被占领土的实际统治者,规制占领行为的国际法规则就成为占领地居民和公私财产的唯一法律保障,它限制了占领国过度行使权力。事实上,军事占领制度的核心就是在占领国的军事利益和占领地居民的人道需求之间取得平衡。然而令人不安的现实是,大部分情况下军事占领制度并没有得到良好的遵守,有时甚至是恶意的违反。两次世界大战的经验表明,这种结果是灾难性的。破坏军事占领制度的直接后果,是被占领土的秩序遭到长时间持续地破坏,平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最终还会为和平的恢复带来障碍。1992~1995年间塞尔维亚对波黑的军事占领、1998年以来乌干达对刚果(金)部分领土的军事占领,都是典型的例子。因此,必须促进占领国对军事占领制度的遵守,其中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加强军事占领规则的普及和传播,而这正是以对军事占领制度系统和深入的研究为基础的。这是本书研究军事占领制度的初衷之一。
军事占领制度自19世纪末确立以来,不断完善和发展,同样也不断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军事占领制度最初的设想是将占领视为敌对行动和缔结和约的过渡阶段,是占领国借以获取其他利益的手段,因此侧重于维持被占领土的现状。然而一些新型军事占领的出现,使军事占领制度赖以存在的这一基础发生动摇。这些新型军事占领包括:一是长期军事占领,如以色列占领巴勒斯坦的情形。由于占领长达40余年,至今仍在持续,占领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都在不断发生改变,占领国维持被占领土现状既不可能也无必要,甚至考虑到被占领土内居民的福祉,占领国还要有意识地采取一些改革措施。二是改造型军事占领,如英美占领伊拉克的情形。占领的目的就是改造或重建被占领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或者法律秩序。这种类型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同盟国对德国和日本的军事占领,几乎在各个方面都突破了占领法原有的限制。三是国际组织授权的武装部队控制别国领土时,是否构成军事占领尚存在疑问。但这些活动与军事占领的相似性,则一直为学术界所强调。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占领法的某些规则确实能够为国际组织控制下的国际性武装部队的活动提供借鉴和指导。如何使既有的规则能更好地适应军事占领的新情况,确保其适用性,从而实现军事占领制度确立的目的和宗旨,是战争法研究面临的一个新课题,应当予以解释和澄清。这是本书研究军事占领制度的初衷之二。
军事占领离中国也并不遥远,甚至密切相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大量领土处于日军的占领之下,并发生了严重违反占领法的行为,应为这些行为负责的人在战后受到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中国军事法庭的审判和惩处,判决的依据即来源于军事占领的有关规则。而另一个更为典型的例子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按照同盟国之间的协议,中国也将派遣武装部队占领日本。当时的国民党政府决定派遣曾在越南河内担任接受日本投降任务的荣誉一师和荣誉二师合编成的六十七师前往,并与美国签署了《中国驻日占领军备忘录》,进一步确立中国驻日占领军有关运输、地位、任务、权益,以及与各国占领之间的互动关系。但由于解放战争爆发,这支部队未能成行,中国距离占领国仅一步之遥。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中国奉行的外交政策,中国虽很少以占领国的身份出现在国际舞台,但并非没有这样的例子。譬如1979年对越自卫反击战期间,我军就曾短暂地控制越南部分地区,从而在此期间成为占领国。然而,从军事占领的角度对战争法规则进行研究,在中国尚比较少见。
事实上,中国早在清政府统治时期就签署和批准了1907年《海牙章程》。同时,中国也是最早签署和批准四个《日内瓦公约》的国家之一,也有义务普及和传播国际人道法,而军事占领制度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因此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另一方面,中国是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担负着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任。如果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不能良好遵守军事占领制度,必然会加剧对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破坏。因此深入了解军事占领制度,也有助于中国良好地履行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这是本书研究军事占领制度的初衷之三。
军事占领制度是国际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1907年《海牙章程》还是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有关军事占领的规则都占有很大比例,足以凸显出军事占领制度的重要性。而既往的国际实践也证明了对军事占领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铭记过去是为了着眼未来,以军事占领制度为主题对有关的原则和规则进行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对军事占领制度面临的问题予以解释和澄清,有助于国际社会对该制度的理解以及良好遵守。这也是选择军事占领制度作为本书研究对象的根本原因所在。
三、研究现状
在军事占领制度确立至今的一百多年时间里,国外不断有关于这方面的研究。由于起步较早,因而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从整体上看,国外的研究可以1907年《海牙章程》的通过为起点、以1949年四个《日内瓦公约》的通过为分界点分为两个阶段。
1949年之前,国外有大量的著述和文章研究军事占领问题,特别是结合两次世界大战的实践对1907年《海牙章程》确立的军事占领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这一时期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系统性,既有对军事占领制度进行的全面研究,
See Percy Bordwell,The Law of War Between Belligerents:A History and Commentary,Kessinger Publishing Company,1908;Doris A.Graber,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w of Belligerent Occupation 1863-1914,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49,etc.也包含大量对于某个具体问题的单独研究。
See Ernst H.Feilchenfeld,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of Belligerent Occupation,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42;A.C.Davidonis,‘Some Problems of Military Government’,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1944),Vol.38;Alwyn v.Freeman,‘General Note on the Law of War Booty’,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46),Vol.40;Arnold Wilson,‘The Laws of War in Occupied Territory’,Transactions of the Grotius Society(1932),Vol.18;Arnold Duncan McNair,‘Municipal Effects of Belligerent Occupation’,Law Quarterly Review(1941),Vol.57;Ellen Hammer,Marina Salvin,‘The Taking of Hostages in Theory and Practice’,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44),Vol.38;Edmund H.Schwenk,‘Legislative Power of the Military Occupant under Article 43,Hague Regulations’,Yale Law Journal(1945),Vol.54,etc.这些研究虽然具有极高的学术价值,但缺点在于年代久远,没有反映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缔结后的情况。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通过后,相关的研究也开始涌现。这一时期学术研究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结合军事占领规则针对特定的军事占领实践或者占领中的某个具体问题加以研究,特别是以色列的占领实践以及2003年英美两国对伊拉克的占领实践。
See D.Schindler and J.Toman,The Laws of Armed Conflicts,Martinus Nihjoff Publisher,1988;Emma Playfair(ed.),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Occupied Territories:Two Decades of Israeli Occupation of the West Bank and Gaza Strip,Clarendon Press,1992;F.S.V Donnison,Civil Affairs and Military Government:North-West Europe 1944-1946,Her Majesty’s Stationary Office,1961;Meir Shamgar(ed.),Military Government in the Territories Administered by Israel 1967-1980:The Legal Aspects,Hebrew University Press,1982;Eyal Benvenisti,‘Water Conflict During the Occupation of Iraq’,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3),Vol.97;Eyal Benvenisti,‘The Security Council and The Law on Occupation:Resolution 1483 on Iraq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Selected Topics i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Course,2008;John P.Pace,‘Human Rights in Iraq’s Transition:The Search for Inclusiveness’,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2008),Vol.90,No 869;Mahmoud Hmoud,‘The Use of Force Against Iraq:Occupation and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483’,Cornell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2004),Vol.36;Robert Kolb,‘Occupation in Iraq Since 2003 and the Powers of the UN Security Council’,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2008),Vol.90,No 869;Marten Zwanenburg,‘Existentialism in Iraq: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483 and the Law of Occupation’,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2004),Vol.86,No 856,etc.另一方面则是结合《日内瓦第四公约》中有关军事占领的规则,对军事占领制度进行系统研究。
\[英\]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八版)(下卷第一分册),王铁崖、陈体强译,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1989年第3次印刷;Gerhard Von Glahn,The Occupation of Enemy Territory:A Commentary on the Law and Practice of Belligerent Occupation,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57。而随着国际人权法的逐步发展,晚近还出现了大量关于人权法是否适用于被占领土问题的研究。
See,e.g.,Michael J.Dennis,‘Application of Human Rights Treaties Extraterritorially in Times of Armed Conflict and Military Occupation’,Th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5),Vol.99,No.1,pp.119-141;Barry A.Feinstein,‘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Regime of Human Rights in Times of Armed Conflict and Particularly to Occupied Territories:The Case of Israel’s Security Barrier’,Northwester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2005),Vol.4,No.2,pp.238-302;Aeyal M.Gross,‘Human Proportions:Are Human Rights the Emperor’s New Clothes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Occupation?’,The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7),Vol.18,No.1,pp.1-35;Danio Campanelli,‘The Law of Military Occupation Put to the Test of Human Rights Law’,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2008),Vol.90,No.871,pp.653-668;John Cerone,‘Human Dignity in the Line of Fire: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During Armed Conflict,Occupation,and Peace Operations’,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2006),Vol.39,pp.1447-1510;Noam Lubell,‘Human Rights Obligations in Military Occupation’,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2012),Vol.94,No.885,pp.317-338;Noam Lubell,‘Challenges in Applying Human Rights Law to Armed Conflict’,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2005),Vol.87,No.860,p.738;Katharina Parameswaran,‘The Use of Military Force and the Applicable Standards of Force governing Police Operations in Occupied Territories’,The Military Law and the Law of War Review(2006),Vol.45,pp.249-256;John Quigley,‘The Relation Between Human Rights Law and the Law of Belligerent Occupation:Does an Occupied Population have a Right to Freedom of Assembly and Expression?’,Boston College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Review(1989),Vol.12,No.1,pp.1-28;Adam Roberts,‘The Applicability of Human Rights Law during Military Occupations’,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1987),Vol.13,No.1,pp.39-48;Sylvain Vité,‘The Interrelation of the Law of Occupation and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The Examples of Food,Health and Property’,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2008),Vol.90,No.871,pp.629-651;Kenneth Watkin,‘Use of Force during Occupation:Law Enforcement and Conduct of Hostilities’,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2012),Vol.94,No.885,pp.267-316,etc.
近十多年来,研究占领法的系统性著作是以色列特拉维夫大学教授、耶鲁大学博士艾亚尔·本韦尼斯蒂(Eyal Benvenisti)于1993年出版并于2004年再版的专著《国际占领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Occupation),该著作比较系统地论述了占领法的问题。该书主要以时间为轴,以具体占领事例为印,介绍了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出现的占领实践,但缺少对法律问题的系统分析。特别是对于新出现的军事占领,如2003年英美占领伊拉克的实践,该书仅在再版序言中予以简单介绍,并未在正文中详细分析。2013年,本韦尼斯蒂出版了该书的第2版,增添了系统论述占领法的内容,并更新了当代军事占领的事例。另外一部系统研究占领法的著作出自尤拉姆·丁斯坦(Yoram Dinstein),他同为特拉维夫大学教授,于2009年4月出版了《国际交战占领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Belligerent Occupation)。这部著作系统和全面地介绍了军事占领的有关规则,是国外关于军事占领制度研究的代表性和前沿性成果。与之同期,日裔学者高桥丰(Yutaka Arai-Takahashi)也出版了一部系统论述占领法的专著《占领法:国际人道法的延续与改变及其与国际人权法的相互作用》(The Law of Occupation:Continuity and Change of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and Its Interaction with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该专著内容丰富,涉及了占领法的各个方面,但由于过多地掺杂了国际人道法其他部分的内容,还涉及国际人权法,因此显得主线不够清晰和明确,但仍然不失为占领法研究领域的经典之作。除此以外,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还专门以占领为选题,组织专家对军事占领制度中的关键问题和前沿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最终结集出版(《红十字国际评论》第94卷第885号)。除此以外,还有其他一些论述国际人道法的著作中涉及了军事占领问题。
See Marco Sassoòli,Antoine A.Bouvier Anne Quintin(eds.),How Does Law Protect in War?:Cases,Documents and Teaching Materials on Contemporary Practice in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3rd edition,ICRC,2011,etc.截至目前,除专著和编著外,国外专门研究军事占领的学术论文已超过200篇。
见本书参考文献。
就国内研究而言,截至目前,尚缺乏对占领法进行系统研究或专门研究的著作和文章。现有的关于占领法的论述也主要出现在对战争法的论述当中,并没有专门的针对性。
如朱文奇:《国际人道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而对晚近英美对伊拉克占领的研究,也主要是从“诉诸战争权”角度进行的。
如邵沙平、赵劲松:“伊拉克战争对国际法治的冲击和影响”,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3期。西安政治学院王继红博士的学位论文“军事占领制度研究”,是专门研究军事占领制度的唯一成果,同本韦尼斯蒂一样,其研究主要侧重于历史性考察。总体来说,目前我国国内对于军事占领制度的系统研究尚属罕见。
四、研究框架
考虑到通常情况下人们对军事占领的理解,很容易在认识上走入误区,因此本书侧重于对军事占领的国际法律制度进行系统研究,整体的写作思路均以“系统性”为宗旨,务求客观全面地展示军事占领制度的全貌,回答并澄清军事占领制度是什么以及如何予以适用的问题。但是,本书并非局限于对军事占领制度的一般介绍,而是在保证系统性的同时,结合当代实践,对军事占领制度中的具体原则和规则的适用以及前沿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
本书共分为七章。其中,第一章是对现代军事占领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进行总体分析,以历史为轴,力图通过其源流演变,正确揭示军事占领制度的内涵,随后勾勒出军事占领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并阐释军事占领制度的性质和特点。第二章着重分析军事占领状态的确立标准。军事占领的存在是军事占领制度发挥作用的先决条件,尽管《海牙章程》规定了军事占领状态的判断标准,但实践中有许多因素都会影响对这些标准的判断,因此在这些标准的具体运用上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澄清。本章还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军事占领的不同形态对于占领规则的适用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第三章论述占领国对被占领土的行政管理,这是军事占领制度的核心内容,有关军事占领的规则大部分都属于这一范畴。这些规则主要涉及占领国和占领地居民之间的关系,重点在于对占领国权力的限制。第四章论述被占领土居民及其财产的保护。其中,《海牙章程》的规则侧重于对占领地公私财产的保护,而《日内瓦第四公约》的规则侧重于对占领地平民人口的保护,基本涵盖了被占领土利益的各个方面。第五章体现的是被占领土的法律秩序。军事占领制度设计的初衷是维持被占领土现状,但是这一宗旨很可能与占领国的军事利益不符,因此《海牙章程》允许占领国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变更或重建占领地的法律秩序。尽管面临严格的限制,占领国在被占领土内事实上仍享有广泛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如何在占领国的权力和被占领土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是本章研究的重点。第六章和第七章关注当代军事占领中出现的新问题,侧重于考察这些新情况对传统的军事占领制度产生的影响,并具体分析论述军事占领制度应如何应对并实现自身的完善和发展。必须声明的一点是,本书主要围绕初级规则来阐释,对于占领法如何实施以及如何制裁违法行为问题并未涉及,最主要的原因是这方面的大部分问题可归于国际刑法之研究,并无单独成章之必要。
本书的特色在于,以法律规则为导向,以国际实践为基础,由点及面地呈现军事占领制度的全貌,同时对军事占领制度涉及的具体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既保证系统性,又不致流于泛泛。但限于作者的能力和水平,疏漏和错误之处在所难免,在文责自负的同时,也敬请诸位前辈和同仁不吝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