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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我国民事立法中价值评价和选择方法研究

書城自編碼: 2491690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李莉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6711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8-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06/247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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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价值判断虽然因人而异,但在特定的时空下还是有相对稳定的规则和标准可循的,随着各门学科中软科学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步改变了过去把研究对象仅仅作为外在于人的客体的研究方法,更加重视强调研究对象中人的因素,把主体内在于客体之中,而这正是价值判断和选择问题的本质所在,沿着这一方向,《我国民事立法中价值评价和选择方法研究》不仅提出价值判断和选择应遵循的规则,同时也提出了一定的方法。
目錄
第1章导论
1.1立法方法是法学方法之一
1.2立法活动的发展和特点
1.3民事立法方法的一种新进路
第2章价值评价理论与民事立法
2.1价值评价基本理论
2.1.1价值、价值评价与价值判断
2.1.2价值评价的特点及其对民事立法的影响
2.2法学中价值分析方法与民事立法
2.2.1法学学派发展的价值分析趋势
2.2.2价值分析方法对民事立法的影响
第3章民事立法中价值评价的结构要素
3.1民事立法中价值评价的主体
3.1.1民事立法中的价值评价主体的界定
3.1.2民事立法中价值评价主体应注意的问题
3.2民事立法中价值评价的客体
3.2.1民事立法价值评价客体的含义及特点
3.2.2民事立法价值评价客体中的价值主体
3.2.3民事立法价值评价客体中的价值客体
3.2.4民事立法中的价值关系
3.3民事立法中价值评价活动
3.3.1民事立法中价值评价活动的含义和特点
3.3.2民事立法中价值评价活动的过程
第4章民事立法价值评价和选择的技术因素
4.1民事立法中价值评价和选择所涉及的因素
4.1.1民事立法中价值评价和选择的技术因素的界定
4.1.2立法中的技术因素与立法技术的区别与联系
4.2法律概念及其在民事立法中的作用
4.2.1对法律概念的理解
4.2.2民法概念的作用
4.3民事立法中其他技术因素
4.3.1立法中的其他技术因素的含义
4.3.2民事立法中的技术因素的作用
第5章民事立法价值评价和选择的价值因素
5.1民事立法价值评价和选择的价值因素的含义
5.2价值因素与社会生活的关系
5.2.1价值因素是生活事实的反映
5.2.2价值因素通过民事法律关系的中介表达
5.2.3价值因素是一个内在统一协调的系统
5.2.4价值因素要随生活事实的变化而变化
5.3民事立法价值评价和选择中价值因素的表现形式
5.3.1法律规范及其在民事立法中的作用
5.3.2法律原则及其在民事立法中的作用
第6章民事立法价值评价和选择的原则与价值目标取向
6.1民事立法中评价和选择的原则
6.1.1符合社会基本的价值共识
6.1.2符合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和文化习俗
6.1.3符合自然法的要求
6.1.4符合特定时空下的社会生活条件
6.1.5符合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规律或趋势
6.1.6遵循系统化思考的规则
6.2我国民事立法中价值评价和选择的价值目标取向
6.2.1我国民事立法所面临的价值冲突
6.2.2民事立法中价值目标的冲突
6.2.3我国民事立法中价值目标冲突的选择取向
第7章民事立法中价值评价和选择的方法
7.1利益衡量法
7.1.1法律上的利益与价值的界定
7.1.2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7.1.3民事主体不同种类的利益
7.1.4民事主体不同种类利益之间的冲突
7.1.5民事规范、利益和民法价值目标的关系及其整合
7.2新视角下法律经济分析方法及其在立法价值选择中的运用
7.2.1对法律经济分析方法的新理解
7.2.2帕累托均衡和卡尔多—希克斯改进均衡含义及运用
7.3决策方法及其在立法价值选择中的运用
7.3.1决策方法作为价值评价和选择方法的合理性
7.3.2决策方法在民事立法价值选择中的运用
7.4类型化思维方法及其在民事立法价值选择中的运用
7.4.1类型化思维的含义
7.4.2类型化思维方法的特征
7.4.3类型化思维方法在民事立法价值选择中的运用
7.5商谈理论及其在民事立法价值选择中的运用
7.5.1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
7.5.2商谈理论在民事立法价值选择中的运用
內容試閱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几次民法起草工作都以失败而告终,其根源在于不具备民法生长的基本土壤——商品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后,《民法通则》的制定出台也正是得益于当时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的建立。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我国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路,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的建立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完善的主要标志。此后开展的大规模民事立法活动自然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陆续出台了《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律,《人格权法》正在加紧制定过程中,虽然将来是否会出台一部《民法典》尚无定论,但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搭成。
生活在这样一个大规模民事法律起草制定的时代,民法学者的目光注定会聚焦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每每在和其他学者、学生讨论这些问题时,在和其他国家法律进行比较时,笔者会发现很多疑难问题绝不是简单地借鉴外国法所能解决的,同样的制度在不同国家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在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也会有不同的选择,一项法律规范的制定一定要和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思想观念、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结合;虽然在立法和法律研究中没有逻辑是万万不能的,但逻辑也绝对不是万能的,价值判断合理的前提是法律逻辑推理的合理,但是,逻辑合理性并不意味着以此为基础的价值判断和选择一定是合理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是否合理要看是否适合特定时空的具体需要。德国立法时,受潘得克吞法学思潮和法学方法的影响,非常重视法律逻辑推理的作用,物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就是典型的概念逻辑推理的产物,这种逻辑推理的结果符合当时对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价值判断目标的需要,因而被德国立法所采纳。在德国当时机械的概念法学思潮和方法影响下,立法出现了很多不符合甚至桎梏后来实践要求的规范,也正因如此,才有了德国后来的法官和学者不断作出的法学上的“伟大发现”,如“一般人格权”、“缔约过失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制度等,可以说这些制度都是实践的需要与概念法学僵化的思维方法之间矛盾的产物。我国现在处于社会变革期,有点类似于《法国民法典》制定的时代,而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制定的时代,对立法政策的考量因素可能要远远多于对立法技术和逻辑的考量,但是在我国民事立法中恰恰有一种学德国、舶德国的倾向,只要是德国有的制度就极力证明这种制度的优越性,并尽力引入我国民法之中,而不考虑德国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在看来僵化过时的概念法学思潮的不良影响。基于此,笔者对立法过程中价值判断和选择问题产生了兴趣,试图找到一种立法中价值判断和选择的规则和方法。想到哲学是社会科学的原创性学科,从哲学入手可能会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于是笔者开始大量翻阅价值哲学的书籍。受马俊峰的哲学著作《评价活动理论》的启发,笔者发现其实民事立法活动就是哲学上的价值评价活动,民事立法者就是价值评价者,与价值判断者不同,其要遵循作为评价者的规则,要把自身排除在评价对象之外,来评价拟定的立法对象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从而做出客观的选择。价值判断虽然因人而异,但在特定的时空下还是有相对稳定的规则和标准可循的,随着各门学科中软科学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步改变了过去把研究对象仅仅作为外在于人的客体的研究方法,更加重视强调研究对象中人的因素,把主体内在于客体之中,而这正是价值判断和选择问题的本质所在,沿着这一方向,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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