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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俄罗斯著作权法

書城自編碼: 246022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作者: 孟祥娟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6677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8-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39/315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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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自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立法变化很大。加强知识产权的立法,法律体系重新建立,著作权的立法从单行法到纳入民法典,立法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本书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涉及著作权的内容为蓝本,同时,也涉及俄罗斯著作权的历史及相关国际公约。本书尊重立法原意,对其独特部分重点阐述,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俄著作权法的相关部分予以比较。全部内容有十三章,主要为著作权法概述、著作权客体、作品的作者、著作人身非财产权、著作专有权、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标志、专有权期限及效力范围、著作权的利用、几种特殊作品的保护、著作邻接权、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集体管理、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等。
關於作者:
孟祥娟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商法学博士,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中国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
本科就读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师范学院政治教育专业,获教育学士学位;在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攻读硕士,获法学硕士学位;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系攻读博士,师从郑成思教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在海南师范学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从事教学和法律实务工作。
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俄罗斯知识产权法。曾出版专著《版权侵权认定》(法律出版社21年版),在国内《学术研究》、《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知识产权》等重要期刊发表论文3余篇。主持参与多项省部级以上项目的研究。
目錄
目录
前言1
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俄罗斯知识产权的法典化
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知识产权的概念
三、俄罗斯立法对“知识产权”概念的摒弃
四、《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知识产权客体
五、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知识产权概念的评述
第二节“智力权利”概念下的著作权体系
一、建立在“智力权利”概念下
二、权利体系呈三元结构
第三节关于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的主要立法
一、宪法
二、民法典
第四节俄罗斯加入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方面的国际公约
一、著作权范围的基本国际公约
二、邻接权范围的基本国际公约
三、其他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四、欧盟委员会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指令
第二章著作权客体
第一节作品的概念
一、作品的独创性
二、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依赖于作品的目的和优点
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独立于它的表达形式
第二节保护的作品类型
一、典型的作品类型
二、特殊的作品类型
三、有独创性的作品的部分
第三节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客体
一、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
二、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第四节对俄罗斯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评述与中、俄比较
一、国际公约中的有关规定
二、俄罗斯的立法体现了国际公约的思想
三、中、俄相关规定的比较
第三章作品的作者
第一节作者的法律地位
一、只有自然人被承认为作品的作者
二、“作者”与“权利人”具有不同意义
第二节著作权中的合作作者
一、具有共同的独创性智力活动,才能成为合作作者
二、可分割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的作者
第三节作者身份的推定
一、作品以某种客观形式表达出来时作者产生著作权
二、作者身份的证明
三、公证或交存副本可以得到初步证明
第四节对俄罗斯著作权作者的评述与中、俄比较
一、典型的“作者权利主义”国家
二、与中国《著作权法》作者规定的比较
第四章著作人身非财产权
第一节著作人身非财产权概述
一、著作人身非财产权
二、著作人身非财产权的归属
三、著作人身非财产权禁止转让、继承
四、著作人身非财产权的保护期限
五、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非物质利益及保护的关系
第二节著作人身非财产权的类型
一、身份权
二、作者署名权
三、作品不可侵犯权
四、作品发表权
五、作者的收回权
第三节俄罗斯著作人身非财产权评述及中、俄比较
一、大陆法系著作人身权的价值取向
二、俄罗斯著作人身非财产权利属于大陆法系中二元论理论的
体现
三、中、俄著作人身权规定的比较
第五章著作专有权
第一节专有权的理论
一、专有权指称知识产权权利中的财产权
二、专有权的法理思想
第二节作品的使用形式
一、专有权通过“作品的使用”来行使
二、作品的使用方式
三、作品使用方式的释义
第三节俄罗斯著作专有权评述及中、俄比较
一、国际公约中专有权的使用
二、与中国著作财产权的比较规定
第六章著作权的限制
第一节著作权限制概述
一、著作权限制理论
二、著作权的限制适用“三步检验标准”
第二节合理使用
一、为个人目的自由复制作品
二、为信息、科学、教学或者文化目的而自由使用作品
三、通过翻印对作品的自由使用
四、自由使用永久性处于开放自由进入场所展示的作品
五、自由公开表演音乐作品
六、为执法活动而自由复制作品
七、无线广播组织为短期使用目的而自由录制作品
八、自由复制电子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反编译电子计算机
程序
第三节法定许可
一、为个人目的自由复制录音、视听作品的报酬
二、法定许可及其他支付补偿性报酬的情况
第四节权利用尽
一、权利用尽的概念
二、权利用尽的效力范围
第五节著作权权利限制的评述及中、俄比较
一、对俄罗斯著作权权利限制的评述
二、与中国著作权权利限制的比较
第七章著作权标志专有权期限效力范围
第一节著作权保护标志
一、著作权标志的法律意义
二、国际公约著作权标志的意义
三、著作权标志只具有信息的意义
第二节专有权保护期限
一、专有权保护期的一般规则
二、根据俄罗斯参加的国际公约被保护作品的著作权效力
期限
第三节专有权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效力
一、着重强调了“专有权”的效力
二、作品“专有权”的效力范围
第四节关于保护标志、保护期、效力范围的评述及中、俄比较
一、关于保护标志、保护期、效力范围相关评述
二、中、俄相关问题的比较
第八章著作权的利用
第一节著作权利用概述
一、著作权的利用
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对于著作权利用的调整
第二节专有权转让合同
一、专有权转让是权利的全部让与
二、专有权转让合同的形式和条款
第三节提供作品使用权的许可合同
一、许可使用合同许可的并非是使用权的全部
二、许可使用合同的形式和条款
三、许可使用合同的履行
四、再许可使用合同
五、复合客体中作品的使用
六、总结
第四节典型许可使用合同
一、出版许可合同
二、著作委托合同
第五节权利的继承及其他情况权利的移转
一、权利的继承
二、其他情况下权利的移转
三、对作品专有权和作品许可使用权的追索
第六节对俄罗斯有关著作权利用的评述及中、俄比较
一、对俄罗斯有关著作权利用的评述
二、中、俄有关著作权利用的比较
第九章几种特殊作品的保护(一)
第一节演绎作品
一、演绎作品
二、汇编作品及数据库
三、非法汇编、演绎的作品仍享有著作权
四、原作品的作者保留使用作品的权利
五、汇编作品、定期出版物的出版者的利用权和署名权
第二节职务作品
一、人身非财产权永远属于作者
二、专有权属于雇主,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专有权属于作者的情况
四、作者的获酬权及雇主的署名权
第三节计算机程序
一、计算机程序的定义
二、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国家登记
三、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专有权的特别限制
四、委托创作的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权利归属
五、依照合同在完成工作时创作的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权利
归属
第四节对俄罗斯相关规定的评述与中、俄比较
一、演绎、汇编作品
二、职务作品
三、计算机程序
第十章几种特殊作品的保护(二)
第一节视听作品
一、视听作品的定义
二、《伯尔尼公约》有关视听作品的保护
三、视听作品的作者
四、视听作品作曲者的获酬权
五、视听作品的制作者(制片人)
六、视听作品作者人身非财产权的保护
七、规则的效力
八、复合客体
第二节官方文件客体
一、著作权保护排除的对象
二、官方文件作者的身份权
第三节造型艺术作品:接触权和追续权
一、接触权
二、追续权
第四节建筑艺术作品
一、作者的实施权
二、作者的监督权
三、委托人的参与权
四、实施只能是一次
第五节按照国家或市政合同创作的作品
一、专有权的归属
二、作品作者的报酬权
三、履行合同时创作的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专有权归属
第六节前苏联时期创作的作品保护的特殊性
一、1964年《苏俄民法典》(ГК РСФСР)
二、1993年《著作权和邻接权法》(ЗоАП)
第七节对俄罗斯相关规定的评述与比较
第十一章邻接权
第一节邻接权客体概述
一、邻接权产生的背景
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了五种形式的邻接权客体
三、邻接权客体具体释义
四、国际公约对俄罗斯邻接权立法的影响
五、邻接权保护标志
六、邻接权的限制
七、邻接权的利用
第二节表演者的权利
一、表演者
二、表演者的表演是创造性活动的结果
三、表演者的表演受保护的条件
四、职务表演与共同表演
五、表演者的权利
六、表演者专有权的利用
七、表演者专有权的保护期限
八、对表演专有权和依照许可使用表演的权利提出追索
九、表演的效力
第三节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一、录音制品制作者
二、录音制作者的推定
三、录音制作者的权利
四、录音制品制作者专有权的限制
五、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录音制品的获酬权
六、录音制品制作者专有权的保护期限
七、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效力范围
第四节无线和有线广播组织权
一、无线或有线广播组织
二、广播组织的邻接权只产生于自己制作或委托制作的节目
三、广播组织的专有权
四、广播组织与其他权利人
五、广播组织专有权的保护期
六、广播组织专有权的效力范围
第五节数据库制作者权利
一、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
二、数据库的制作者
三、数据库制作者享有的权利
四、数据库专有权的独立性
五、数据库制作者专有权的限制
六、数据库制作者专有权的保护期限
七、数据库制作者专有权的效力
第六节发表者的权利
一、发表者
二、发表者的人身非财产权
三、发表者专有权具有独立性
四、发表者专有权的保护期
五、发表者专有权的效力范围
六、发表者应尊重原作者的人身非财产权
七、作品原件的转让和作品发表者专有权
第七节对俄罗斯邻接权的评述及中、俄比较
一、对俄罗斯邻接权制度的评述
二、中国、俄罗斯比较
第十二章著作权和邻接权的集体管理
第一节高新技术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应对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意义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产生的基础
四、新技术条件下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应对
第二节俄罗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历史
一、俄罗斯帝国时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二、前苏联时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三、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时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第三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一、现行俄罗斯著作权集体管理概述
二、会员制的非商业组织形式的集体管理
三、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
第四节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的合理性
一、新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制度的合理设计顺应了时代需要
三、已有的立法例及相关实践证明了该制度的可行性
第五节俄罗斯作者协会(РАО)
一、俄罗斯作者协会
二、俄罗斯作者协会的基本任务
三、俄罗斯作者协会机构
第六节对俄罗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评述与中、俄比较
一、对俄罗斯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评述
二、中国、俄罗斯著作权集体管理比较
第十三章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
第一节侵犯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三、刑事责任
第二节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一、著作权保护的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产生的历史背景
二、有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国际公约
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关于技术措施的规定
四、俄罗斯立法中关于著作权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
第三节对俄罗斯著作权法律保护的评述及中、俄比较
一、关于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评述
二、中国与俄罗斯著作权法律保护及诉讼保护措施的比较
內容試閱
俄罗斯知识产权的立法,是纳入民法典的立法模式,并且设置了知识产权总则编。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第七编的标题没有直接使用概念“知识产权”而是使用了“智力活动成果和个性化标识的权利”,无论是在概念上还是制度的设计上,俄罗斯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都进行了激进、大胆的改革与创新。
为了表示与知识产权范围有关的所有权利的总称,《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使用了专门的术语“智力权利”。“智力权利”包括“作为财产权的专有权,在法典有规定的情况下,还有人身非财产权和其他权利(追续权,接触权及其他权利)”
至此,法典实现了智力权利的法律化,并以智力权利的范畴为核心,形成了“智力权利”的体系化,主要包括三个内容:专有权、人身非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由此,俄罗斯建立了“智力权利”概念下的著作权体系。
俄罗斯联邦的著作权包括:作者的人身非财产权(作者身份权、署名权、作品不可侵犯权);作品专有权;法典单独专门规定的情况下的获酬权,撤回权、追续权,造型艺术作品的接触权和法典规定的其他权利。
另外,法典以单独的条款直接规定了不仅作者存在附加的权利,而且其他权利人也有附加的权利:例如,视听作品的制作人享有要求在任何使用视听作品的情况下,指出他的名字或名称的权利。
在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要求具有独创性,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不依赖于它的表达形式。
在作品的类型中,俄罗斯对工艺品、装饰实用艺术和舞台布景艺术作品、建筑、城市建筑、园林艺术作品,包括其设计图、图纸、造型和立体沙盘模型予以保护,而且,作品类型的列举是未穷尽的。除此之外,还对作品中有独创性的部分也予以保护,包括作品的部分,作品名称、作品的人物。但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也明确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不予保护。
俄罗斯是典型的采用“作者权利主义”进行著作权立法的国家,作者只能是自然人,只有以自己的独创性劳动创作作品的自然人被承认为作品的作者,作品的“原始”著作权直接属于作者。人身非财产权中的作者身份权、署名权及不可侵犯权永远属于作者,不能转让和放弃。专有权特指财产权,可以转让,但只能全部转让。俄罗斯采用了专有权框架下的使用方式的立法模式,使用方式是不穷尽的列举,这给未来社会经济的发展,技术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
在对权利的限制问题上,强调“三步检验标准”的适用。为个人目的自由复制录音、视听作品,向复制所用设备和物质载体的制造者和进口商征税用于向权利人支付补偿金。滑稽模仿构成合理使用,对于公共场所陈设的艺术品的摄影、临摹、录像构成合理使用予以了限制,不能构成主要客体和进行商业性的利用。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在专有权的利用方面,实现了由专有权利用二元体系,即独占许可著作权和非独占许可著作权,向专有权利用三元体系的转变,即作品专有权转让、专有权独占许可使用和非独占许可使用。承认了著作专有权的可让与性。著作权的利用应签订书面的合同,没有书面的合同通常会导致无效的后果。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创立了一个“复合客体”的概念,复合客体,称为包含了数个被保护的智力活动成果\[电影、其他视听作品、戏剧演出、多媒体产品、统一技术(единой технологии)\]的综合体。立法为复合客体设立了使用他人智力成果的规则,目的是保障复合客体的利用。为造型艺术作品设立了接触权和追续权,强调建筑作品的实施只能是一次性的。
在邻接权中,《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有它自己的特点,为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提供了邻接权保护,还为从未发表过且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的发表者提供了邻接权保护。
在著作权及邻接权的集体管理问题上,俄罗斯更是有它独到的地方,俄罗斯的集体管理组织是非商业性的社团组织,但可以是竞争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来自于两种授权管理权利人的权利,一是权利人的授权,管理的范围以法律规定和权利人授权的范围为限。另一种是国家授权,既可以管理基于权利人授权合同而授予的权利,也可以管理没有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权利人的权利,管理的权利范围限于法律的规定。后一种情况就是延伸性的集体管理。
在法律的救济途径上,俄罗斯在民事救济方面,侵犯著作人身非财产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犯专有权,权利人可以请求用补偿金代替赔偿损失,补偿金的数额由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定,而不需要当事人证明损失的数额。
俄罗斯是新经济体国家,法律体系上属于大陆法系,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上,加入了系列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立法中既体现了国际公约的要求,也有对欧盟指令的借鉴。俄罗斯是中国的邻国,重要贸易伙伴,在法律体系上同属大陆法系,笔者也对两国的著作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希望通过此问题的研究,为我国的著作权法修改与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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