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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债务人生存权益视角下的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研究

書城自編碼: 245760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商法
作者: 胡玲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54612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9-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152/106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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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文研究思路是讨论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结合国外个人破产立法的先进经验,分析本国的具体情况,然后从个人破产法的界定入手,将应当排除的对象以及排除的原因进行说明,并界定债务人的生存权益,从而进一步阐述笔者的个人破产立法思路。最后对个人破产进行具体制度的设计,包括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以及失权与复权制度。这几种制度作为个人破产立法的特色,多方面保障了债权人利益,保护了债务人生存权益,调解了双方的平衡关系。
關於作者:
胡玲,女,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青年骨干教师,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掌握坚实法学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
目錄
目录

引言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状况

三、主要研究思路和创新点

第一章个人破产制度的界定和必要性

第一节个人破产制度的界定

一、破产的定义

二、个人破产的定义

三、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之区别

第二节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平精神

二、有利于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

三、有利于发展个人信用制度

四、有利于国际交流和与国际接轨

第二章个人债务人生存权益在个人破产法中的意义

第一节个人债务人及其生存权益的界定

一、个人债务人的界定

二、个人债务人生存权益的界定及其依据

三、个人债务人生存权益的内容

第二节个人债务人生存权益的特殊地位

一、个人债务人生存权益的人权属性

二、个人破产不得损害个人债务人生存权益

第三节个人破产法对个人债务人生存权益作出特殊安排

的重点

一、个人债务人生存权益与个人破产适用范围

二、个人债务人生存权益与自由财产制度

三、个人债务人生存权益与破产免责制度

四、个人债务人生存权益与失权、复权制度

第三章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个人破产适用范围的一般界限

第二节农村村民个人财产适用个人破产的特殊界限

第四章自由财产制度的适用问题

第一节自由财产及相关财产辨析

一、自由财产与非自由财产

二、自由财产与取回财产

三、自由财产与担保财产

第二节自由财产制度之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破产债务人之尊严

二、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三、有利于维护债权债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第三节自由财产的范围

一、国外的有关规定及辨析

二、我国相关规定的设想及理由

第四节有关自由财产的其他问题

一、自由财产的申请和认定

二、自由财产的转化

三、自由财产的立法模式

第五章破产免责制度的适用问题

第一节个人破产免责概念及其意义

一、个人破产免责的界定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意义

第二节个人破产免责的条件

一、国外立法例及解析

二、我国个人破产免责条件之探究

三、我国个人破产免责范围之设计

第三节个人破产免责许可的申请及决定

一、免责许可的申请

二、免责条款的设计

第四节个人破产免责的效力及撤销

一、个人破产免责的效力

二、个人破产免责的撤销

第六章失权与复权制度的适用问题

第一节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概要

一、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界定及意义

二、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的法律特征

三、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的立法模式

第二节国外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制度概况

第三节我国个人破产失权与复权立法构建

一、个人破产失权制度的设计

二、个人破产复权制度的设想

结语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而其中仍然存在缺漏,加快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无疑应当以弥补缺漏为着重点。例如,在经营主体的各种形态中,数量最多的是个人经营者,其中,农户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尽管不断减少,但到2011年末还有约2.5亿户;个体工商户在改革开放中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1978年仅有14万户,1999年达到约3160万户,2012年末达到约4060万户。然而,作为个人经营者退出机制之必要组成部分的个人破产制度,至今仍未建立。可见,胡玲博士作为其博士论文选题的个人破产问题,是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中亟需弥补的一种重要缺漏。

自1986年我国制定第一部企业破产法以来,应否和如何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问题,一直为学界和实务界所争论。胡玲博士在本书中关于此问题的探讨,突出亮点在于:1对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关注其必要性的同时,更重视其可行性的研究,尤其是结合个人破产适用范围、自由财产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的制度设计来研究其可行性。因为任何一项立法的可行性,虽然来自于其所处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法律环境,更取决于其自身的制度设计,惟有其制度设计与所处客观环境相适应的立法,才具有可行性。可见,对立法而言,这种可行性研究比必要性研究更有价值。2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的关键点集中于个人债务人生存权益。这不仅抓住了个人破产制度特有问题的本质,而且开辟了一种研究个人破产制度的新视角。这是因为,个人破产区别与企业破产的首要标志是债务人为个人,而个人债务人权益区别于企业债务人权益的核心在于直接享有生存权益,企业债务人则不享有生存权益而在破产中只是涉及其雇员的生存权益;无论是个人破产制度还是企业破产制度,从社会安全考虑,在其制度设计中都应当保护债务人及其雇员的生存权益,而对个人破产制度而言,债务人生存权益的地位就显得特别重要。还可以发现,关于个人破产适用范围、自由财产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等问题的讨论,实质上是关于个人债务人生存权益的讨论,或者说,个人债务人生存权益是贯穿于个人破产适用范围、自由财产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等问题的一条红线。惟有足以保护个人债务人生存权益的个人破产制度,才具有可行性;个人破产适用范围、自由财产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的设计是否可行,应当以是否足以保护个人债务人生存权益为标准。

从个人债务人生存权益保护视角研究个人破产法,实际上是从社会法视角研究个人破产法;在个人破产法中体现个人债务人生存权益保护的精神,可以说是社会法与私法商法有机融合的一个范例。个人破产法与企业破产法在一定意义上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个人破产法作为特别法的“特别”之处就在于,见诸个人破产适用范围、自由财产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失权与复权制度等制度设计中的以保护个人债务人生存权益为利益取向的社会法理念。在其政策目标体系中,社会安全目标优于交易安全和金融安全目标。由此也可以说,较之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法是社会法色彩较为浓厚的特别商法。因此,对于个人破产法中不同于企业破产法的特别设计,需要依循社会法理念进行解释。还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阶段社会法的立法还相对滞后,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生存权益保障的水平还较低,这在一定意义上会加重个人破产法保护债务人生存权益的负担,也就是说,在现阶段对个人破产法所兼有的社会法色彩,更应当重视。可见,本书对个人破产制度作出社会法思考,是个人破产法乃至商法研究中一种可贵的尝试。

在西方国家,个人破产制度由来已久,甚至其诞生早于企业破产制度。而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至今缺位。其原因无疑可以从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思路中得到解释。同样道理,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也应当依循中国国情和中国特色的思路;对如何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问题,也应当作为“中国问题”来研究。我国正处在几乎史无前例的市场化与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全球化重叠的发展阶段,“三农”问题和民营经济问题是现阶段典型的“中国问题”,在此背景下如何针对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设计个人破产制度,如何在个人破产制度中保护债务人生存权益,无疑应当体现中国特色。在此意义上,厚“中”薄“洋”作为本书的特点之一,也可以说是本书的一大优点。

在我的阅读印象中,学界关于个人破产问题的论著已有很多,胡玲博士的这本专著最值得推荐之处在于研究视角新。这也可能是其存在不足的原因。即正因为个人债务人生存权益保护视角和社会法视角是研究个人破产问题的新视角,对个人破产中的各种问题及其研究结论都应当重新审视和检讨,并且作出别有一番面貌的制度设计方案。然而,我在翻阅这本书的电子稿后,尚未完全感觉到这种效果。尤其是对个人破产法中商法属性与社会法属性有机融合的理论逻辑和制度展开,还略显不够。但愿胡玲博士和学界同仁,能在今后的研究中弥补本书的不足。

王全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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