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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事立法权的异化

書城自編碼: 2449341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李长城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6623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8-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79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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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稿第一章对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从涵义、法哲学、法史学等方面进行概述;第二章对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文本从概况、特点、实效性方面进行分析;第三章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分析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成因;第四章论述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五大功能;第五章指出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存在的三大局限;第六章提出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改进建议。
關於作者:
李长城 1973年10月生,四川崇州人,法学博士,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法学》《法律科学》《法学论坛》《行政法学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中国司法鉴定》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持、主研省部级、国家级课题多项。曾获陈光中诉讼法学奖学金、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奖。
目錄
目录
绪论 00
第一章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概述 0

第一节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含义 0

一、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概念 0

二、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主体与程序 0

第二节法哲学维度下的地方性刑事诉讼
规则 0

一、地方性知识 0

二、规则之治 0

三、实践理性 0

第三节历史视野中的地方性刑事诉讼
规则 0

一、民国各省的刑事诉讼规则 0

二、革命根据地的刑事诉讼规则 0

第四节新刑事诉讼法与地方性刑事诉讼
规则 0

一、新刑事诉讼法与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 0

二、《通知》之后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 0

第二章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文本分析 0

第一节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文本的
概况 0

第二节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文本的
特点 0

第三节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实效性
评估 0

第三章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成因 0

第一节宏观层面:国家的司法管理运行
机制 0

一、司法权的配置与管理 0

二、刑事政策的贯彻机制 0

第二节中观层面:刑事程序多元发展的
现实 0

一、当事人参与与程序多元 0

二、权力分割与程序多元 0

三、程序细分 0

第三节微观层面:地方机关的执法实践 0

一、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执行

二、地方实践中特殊问题的解决

第四章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功能

第一节细化法律规定

一、细化法律

二、细化司法解释

第二节协调工作机制

一、司法机关之间工作机制的协调

二、司法机关内部机构的工作协调

三、司法机关与党政部门的协调

第三节指导改革试点

一、地方先行改革

二、上级选择试点

第四节强化人权保障

一、加强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二、加强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三、加强被害人的司法救助

四、加强服刑犯人的权利保障

第五节规范管理制度

一、规范公安执法管理

二、规范检察业务管理

三、规范审判业务管理

第五章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局限

第一节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与信息公开

一、信息(规则)公开的法理

二、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有违信息公开

第二节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与利益
调整

一、刑事诉讼规则应当实现利益协调

二、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存在利益
失衡

第三节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合法性
困境

一、程序须由“法律”确定

二、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制定主体的合法性
问题

三、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突破法律规定引起
争议



第六章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改善

第一节应当重视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
规则

一、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是国家法律的重要
补充

二、正确理解地方先行改革的合法性问题

第二节中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改善

一、坚持从现有基础出发的原则

二、清理和公开现有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

三、限制制定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合法主体

四、规范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程序

五、建立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

结语:认真对待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
附录1全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汇总
附录2匿名问卷调查A
附录3匿名问卷调查B
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按照中国大陆正统的法治理论,法制应当是统一的,刑事法制由于涉及人的生命和自由,更应当全国统一,国家公诉和判决在全国只能使用一个标准,不能各地自行其是。然而理论是抽象的,现实却是具体的。

从国际上看,法治国家除了国家层面的宪法和法律之外,通常还存在以地方立法和司法规则等形式存在的地方规则。在联邦制国家,联邦与组成联邦的各州依据宪法各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在联邦和州以外,州以下的地方议会往往也有设定轻罪处罚的权力。如美国1953年修正的《犹他州法》第17-5-77节规定:“只要不抵触法律,县委员会可以通过所有必要与合适的法令,为本县其人民提供安全,保护健康,促进繁荣,改善道德、和平与良好秩序、舒适与便利,并可通过低于300美元的罚款、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者同时规定两者,来强制对这类法令的服从。”转引自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50页。至于刑事司法的程序,除了联邦法和州法的规定以外,各个地方法院几乎都有自己的“地方规则”。即使在单一制国家,刑事立法权和司法规则也不是中央垄断的,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法”并不必然限于国家的“法律”。例如,日本虽然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但《日本地方自治法》第14条规定,普通地方公共团体在不违反法令的前提下,可以就权限以内的事务制定“条例”,而且除法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凡设定义务或限制权利,必须依据条例进行;除法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可以在条例中对违反条例者设置科处2年以下的惩役或者监禁、100万元以下的罚金、拘留、科料或没收之刑罚,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在日本学者看来,这些地方条例设定的“罚则”由于是基于当地居民的代表机关——地方议会的决议而成立的自主立法,符合代议民主制的要求,因而实质上具有“准法律”的性质,并不存在违宪的问题。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3页。

从国内来看,虽然《立法法》第8条规定,关于犯罪和刑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加以规定,而且除了《刑法》第90条授权实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以外,地方国家机关或其他任何机构并没有制定刑事司法规则的权力。然而,事实上,在我国单一的国家体制之下,存在着大量的地方性刑事司法规则,其中既包括出罪、入罪和量刑方面的规则,也包括刑事程序和证据制度方面的规则,还有司法业绩考评以及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方面的规则。以出入罪规则为例,涉案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贪污、贿赂案件,在经济发达地区往往并不以犯罪论处,而在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已经起诉、判刑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却有大量涉案金额不足万元的。有的地方盗案频发,而警力有限,因而对数额在2000元以上2万以下的盗窃未遂行为处以程序相对简化的行政处罚,另一些地方因外来人口结伙流窜犯罪严重,对盗窃未遂则从严惩处和深挖细查。从刑事程序上看,广西、陕西、广东三省2008~2012年起诉后被告人的平均羁押候审率分别是98.5%、93.7%、98%,2013年的羁押候审率则分别变为97%、96.7%、94.%;相比之下,福建、河南、吉林三省2008~2012年起诉后被告人的平均羁押候审率分别是71.5%、70.8%、63.8%,而2013年的羁押候审率则分别降至56.1%、54.2%、48.6%。显然,前面三个省与后面三个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羁押所适用的标准是完全不同的,同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不能够“平等”地保障国民的人身自由。事实上,统一的法律是通过差异巨大的地方规则来实施的。

为什么会在正统理论严格排斥的情况下,中国大陆地区的刑事司法却盛行地方性规则?难道实际运行的地方性刑事司法规则都是违法、违规之作?是刑事司法“地方化”的产物?有没有一些地方性刑事司法规则在法理上是正当的呢?另外,地方性刑事司法规则都有哪些表现形式和特点?它们的功能是什么?在未来的法治发展中,如何对待这些地方性刑事司法规则?有没有可能在统一的法治原则之下,合理地吸纳地方性刑事司法规则,使它们成为法治体系“正宗”(legitimate)的组成部分或者“有益的补充”?正是带着这些疑问,本人于2011年以“中国地方性刑事司法规则研究”为题申请了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并且获准立项。本书即为该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李长城博士在本书中对我国的“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他在概述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含义和特点之后,重点阐述了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成因、功能,剖析了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存在的局限,并就如何完善我国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如主张限制制定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主体、规范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制定程序、建立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为了深入研究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他收集了1997年以来全国各地存在的地方性规则文本,对不同的规则文本进行了详细分析和比较,同时,他还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访谈等方式,全面了解不同规则文本出台的缘由以及实施情况。因而,本书实际上是以“国家法治”为参照,对实际存在的“地方法治”进行了生动的描述和分析,其中不乏作者个人的创见。如李长城认为,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具有五大功能,一是细化法律规定,二是协调工作机制,三是指导改革试点,四是强化人权保障,五是规范管理制度。这些观点无疑是新颖而又符合实际情况的。

当然,由于选题研究的难度很大,实证研究的深度不足,本书的研究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尤其是地方性刑事诉讼规则的正当性分析方面,着墨不多,再待下一步继续作出努力。

作为李长城的导师,我为他的博士学位论文能够在经过认真修改、充实之后公开出版感到高兴,更为他为不拘正统理论而不懈探索的精神而感到欣慰。年轻学者一旦有了这种精神,就一定能够在学术上不断取得进步,为推进国家和地方的法治建设作出自己独特的贡献。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引起更多的学者关注我国地方性刑事司法规则,以便进一步深入研究、总结转型时期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以扎实、细致的实证研究推动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



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副会长孙长永

2014年5月于重庆照母山东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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