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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注释本(注释本 合同法)

書城自編碼: 243077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6572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7-01
版次: 3 印次: 1
頁數/字數: 308/200000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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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收录了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后发布的全部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
內容簡介:
本书收录了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后发布的全部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以“法释”、“高检发释字”文号公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所确立的标准,将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以前发布的按的、按照现行标准应当列入法释”的司法解释予以了遴选、收录。
根据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1)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口)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3)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4)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本书根据司法解释的不同性质,在同一类别下的编排顺序为:以“解释—规定—批复—决定”为序,同一种形式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序。
考虑到司法工作实际情况,本书还收录了部分虽已失效、但对部分案件仍有溯及力的司法解释;在目录中体现司法解释施行时间;对重目进行更加细致的梳理,尽力为读者提供便捷。
目錄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合同定义*
第三条平等原则*
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
第五条公平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遵纪守法原则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订立合同的能力*
第十条合同的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
第十六条要约的生效
第十七条要约的撤回*
第十八条要约的撤销*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要约的失效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
第二十二条承诺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承诺的期限
第二十四条承诺期限的起点
第二十五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二十六条承诺的生效*
第二十七条承诺的撤回
第二十八条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迟到的承诺*
第三十条承诺的变更*
第三十一条承诺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
第三十三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五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
第三十六条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合同书与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条依国家计划订立合同
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
第四十条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
第四十一条格式合同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
第四十三条保密义务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第四十五条附条件的合同*
第四十六条附期限的合同*
第四十七条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
第五十条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五十三条合同免责条款的无效*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
第五十五条撤销权的消灭*
第五十六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
第五十七条合同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九条恶意串通获取财产的返还*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第六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的补救
第六十二条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
第六十三条交付期限与价格执行
第六十四条向 第三人履行合同*
第六十五条 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
第六十六条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七条后履行抗辩权*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
第六十九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第七十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
第七十一条债务的提前履行
第七十二条债务的部分履行
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七十四条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七十五条撤销权的期间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条件*
第七十八条合同变更内容不明的处理
第七十九条债权的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
第八十一条从权利的转移*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的抗辩权*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的抵销权
第八十四条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承担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从债的转移
第八十七条合同转让形式要件*
第八十八条概括转让
第八十九条概括转让的效力
第九十条新当事人的概括承受*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合同消灭的原因*
第九十二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第九十五条解除权消灭*
第九十六条解除权的行使
第九十七条解除的效力*
第九十八条结算、清理条款效力*
第九十九条债务的抵销及行使*
第一百条债务的约定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提存的要件
第一百零二条提存后的通知
第一百零三条提存的效力*
第一百零四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
第一百零五条免除的效力*
第一百零六条混同的效力*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预期违约*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瑕疵履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
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
第一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因 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
第一百二十二条责任竞合*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他规定的适用*
第一百二十四条无名合同
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解释*
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
第一百二十七条合同监督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特殊时效*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定义*
第一百三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内容
第一百三十二条出卖标的物的条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第一百三十四条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
第一百三十七条知识产权归属
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交付的期限*
第一百四十条占有标的物与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交付的地点
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买受人违约交付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四条在途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标的物交付给 第一承运人后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买受人不履行接收标的物义务的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与风险承担
第一百四十八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
第一百五十条权利瑕疵担保*
第一百五十一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第一百五十二条中止支付价款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第一百五十四条法定质量担保义务*
第一百五十五条买受人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标的物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
第一百五十八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及免除*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第一百六十条支付价款的地点
第一百六十一条支付价款的时间
第一百六十二条多交标的物的处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
第一百六十四条解除合同与主物的关系
第一百六十五条数物并存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买卖中的合同解除*
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
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的特殊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间*
第一百七十一条买受人对标的物的认可*
第一百七十二条招标投标买卖*
第一百七十三条拍卖*
第一百七十四条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
第一百七十五条互易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定义
第一百七十七条主要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履行地*
第一百七十九条安全供电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
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交付电费义务*
第一百八十三条安全用电义务
第一百八十四条供用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定义*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登记等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第一百八十九条赠与人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附义务赠与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
第一百九十三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及行使期间
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财产的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义务的免除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定义*
第一百九十七条合同形式及主要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借款合同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九条借款人提供其真实情况的义务
第二百条利息的预先扣除*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的检查、监督权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使用的限制
第二百零四条利率的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利息的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的返还期限*
第二百零七条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提前偿还借款的利息计算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利息和利率*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
第二百一十三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合同的形式*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基本义务*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基本义务
第二百一十八条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第二百二十条租赁物的维修*
第二百二十一条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第二百二十二条租赁物的保管
第二百二十三条租赁物的改善
第二百二十四条转租*
第二百二十五条租赁物的收益归属
第二百二十六条支付租金的期限
第二百二十七条租金的未支付、迟延支付和逾期不支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优先购买权*
第二百三十一条租赁物的灭失*
第二百三十二条租期不明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
第二百三十四条共同居住人的居住权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物的返还
第二百三十六条续租*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百三十七条定义*
第二百三十八条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融资租赁的标的物交付*
第二百四十条索赔权的行使
第二百四十一条买卖合同的变更
第二百四十二条租赁物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三条租金的确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百四十五条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第二百四十六条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租赁物的保管、使用、维修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第二百四十九条租赁物价值的部分返还权
第二百五十条租赁期满租赁物归属*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定义和种类*
第二百五十二条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工作的完成*
第二百五十四条承揽人对辅助性工作的责任*
第二百五十五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义务
第二百五十六条定作人提供材料及双方义务*
第二百五十七条承揽人的通知义务*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责任
第二百五十九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
第二百六十条承揽人接受监督检查的义务
第二百六十一条工作成果的交付
第二百六十二条质量不合约定的责任*
第二百六十三条支付报酬期限
第二百六十四条承揽人的留置权*
第二百六十五条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
第二百六十六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第二百六十七条共同承揽*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的解除权*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定义
第二百七十条合同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招标投标
第二百七十二条总包与分包*
第二百七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检查权*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二百七十九条竣工验收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
第二百八十一条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质量保证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四条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
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
第二百八十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及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百八十七条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定义
第二百八十九条公共运输承运人不得拒绝运输的义务
第二百九十条按约定期间安全运输的义务
第二百九十一条按约定路线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基本义务
第二节客运合同
第二百九十三条合同的成立*
第二百九十四条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
第二百九十五条退票与变更*
第二百九十六条按约定限量携带行李义务
第二百九十七条违禁品或危险物品的携带禁止
第二百九十八条承运人告知重要事项义务
第二百九十九条承运人迟延运输*
第三百条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的法律后果
第三百零一条对旅客的救助义务
第三百零二条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零三条对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
第三节货运合同
第三百零四条托运人告知义务
第三百零五条托运人提交文件义务
第三百零六条托运人的包装义务*
第三百零七条托运人运送危险货物的义务
第三百零八条托运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三百零九条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
第三百一十条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义务*
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二条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
第三百一十四条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五条运送物的留置*
第三百一十六条货物的提存
第四节多式联运合同
第三百一十七条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百一十八条多式联运的责任承担*
第三百一十九条联运单据的转让
第三百二十条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二十一条赔偿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百二十二条定义
第三百二十三条订立技术合同的原则
第三百二十四条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百二十五条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的确定和支付
第三百二十六条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第三百二十七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归属
第三百二十八条技术成果的精神权属
第三百二十九条技术合同的无效*
第二节技术开发合同
第三百三十条定义及合同形式
第三百三十一条委托人义务
第三百三十二条受托人义务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四条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五条合作开发各方的主要义务
第三百三十六条合作开发各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三十七条合同的解除
第三百三十八条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三百四十条合作开发技术成果的归属*
第三百四十一条技术秘密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三节技术转让合同
第三百四十二条内容及形式*
第三百四十三条技术转让范围的约定
第三百四十四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限制*
第三百四十五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让与人主要义务
第三百四十六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让人主要义务
第三百四十七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让与人的义务
第三百四十八条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义务
第三百四十九条技术转让合同让与人基本义务
第三百五十条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技术保密义务
第三百五十一条让与人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二条受让人违约责任*
第三百五十三条技术合同让与人侵权责任
第三百五十四条后续技术成果的归属与分享
第三百五十五条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百五十六条内容
第三百五十七条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主要义务
第三百五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主要义务
第三百五十九条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条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义务
第三百六十一条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义务
第三百六十二条技术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百六十三条新创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第三百六十四条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定义
第三百六十六条保管费的确定和支付*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的成立*
第三百六十八条保管凭证
第三百六十九条妥善保管义务
第三百七十条保管物有瑕疵或需特殊保管时寄存人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三人代为保管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百七十三条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返还*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物的毁损灭失与保管人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贵重物品寄存人的告示义务
第三百七十六条保管物领取
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物的返还
第三百七十八条保管货币等的返还*
第三百七十九条保管费支付期限
第三百八十条保管人的留置权*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八十一条定义*
第三百八十二条仓储合同生效时间
第三百八十三条危险物品、易变质物品的储存
第三百八十四条仓储物的验收
第三百八十五条仓单的交付*
第三百八十六条仓单应载事项
第三百八十七条仓单的背书及其效力
第三百八十八条检查权
第三百八十九条保管人的通知义务
第三百九十条保管人的催告义务
第三百九十一条仓储物提取时间
第三百九十二条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三条保管人的提存权
第三百九十四条保管人违约责任*
第三百九十五条仓储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三百九十六条定义*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范围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费用
第三百九十九条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
第四百条亲自处理及转委托*
第四百零一条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第四百零二条间接代理*
第四百零三条委托人的介入权及 第三人选择相对人的权利*
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交付财产义务
第四百零五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第四百零六条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七条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第四百零八条另行委托
第四百零九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第四百一十条任意解除权*
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合同的终止
第四百一十二条受托人的后合同义务*
第四百一十三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继续处理委托的义务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四百一十四条定义*
第四百一十五条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承担*
第四百一十六条行纪人对委托物的保管义务
第四百一十七条委托物的处理
第四百一十八条未按指示进行行纪活动的
后果*
第四百一十九条行纪人的介入权*
第四百二十条委托物的提存
第四百二十一条行纪人与 第三人的关系*
第四百二十二条行纪人的报酬请求权及留置权
第四百二十三条对委托合同的适用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定义*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第四百二十七条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
附则
第四百二十八条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
附录
一、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2009.8.2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节录)(1988.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
·法律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
·合同效力
·代位权
·撤销权
·合同转让中的 第三人
·请求权竞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违约责任
·附则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2010.10.13)
 二、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5.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4.28)
 三、借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6.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2000.12.8)
 四、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2.24)
 五、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10.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2004.12.16)
 六、其他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7.23)
內容試閱
编辑出版说明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直至20世纪90年代,我国司法解释数量达到上千件,对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弥补立法的不足,都起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主体不合格、程序不规范、名称和格式不统一、时间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1997年7月1日和1996年12月9日开始实行司法解释规范化工作。司法解释规范化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的司法解释,统一采用“法释”文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的司法解释,统一采用“高检发释字”等文号。上述司法解释文本出现不一致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公布的文本为准。
与司法解释规范化工作同时进行的还有司法解释清理工作。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以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有大量司法解释因为时事的变迁而失去意义,有的则与新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有的被新的法律法规所吸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在对失效的司法解释进行清理。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法释〔2013〕7号)出台,与之同期公布的还有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新司法解释清理结果,以及两家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清理结果。可以认为,这一轮司法解释清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我国司法解释将进入相对稳定的一段时期。
为便于广大司法工作者了解司法解释规范化和清理工作的最新进展,正确适用最新清理后的司法解释文本,我们于2013年4月编辑出版了“现行有效司法解释全书”。本书立足于最新的司法解释清理结果,对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后发布的全部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以“法释”、“高检发释字”文号公布)做了收录。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所确立的标准,将司法解释工作规范化以前发布的、按照现行标准应当列入“法释”的司法解释予以了遴选、收录。
在分类上,本书根据司法审判工作的类别,划分为刑事、民事、行政等篇章,每篇又根据案件性质、规范类别等,划分为诸多小类,读者可根据合理的分类快速查找到自己需要的文件。
根据司法解释的不同性质,本书在同一类别下的编排顺序为:以“解释——规定——批复——决定”为序,同一种性质的司法解释以时间为序。(根据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1)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2)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3)对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4)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用“决定”的形式。)
全书出版后得到了读者的支持、帮助和建议。一年多来,我国的司法解释又有了新的变化,一批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同时也有一些旧的司法解释被废止。为将这些新的司法解释集中、及时传递给读者,我们对全书进行了修订、改进,并改为现名。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有:(1)删去集中废止司法解释的若干决定,改为收录部分已经失效的司法解释,增强实用性的同时节省篇幅、降低价格近15%。根据大量实务工作者的意见,一些最近新被废止的司法解释,对于废止前发生的案件仍有溯及力,将其一律删除不利于工作中查询,因此本次修订对这些最近被废止的司法解释予以了收录,供实务工作者查询。(2)将目录中备注的公布时间改为施行时间。这同样是根据实务工作者的意见进行的调整。司法解释施行时间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对部分案件的溯及力问题,比公布时间更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我们在本版图书目录中改列施行时间,便于读者快速判断其是否适用;附录中所附的仍是公布时间。(3)对重目进行更加细致的梳理。同一个司法解释可能规范几个主要问题,要确保读者在不同类别都能找到自己需要的司法解释,需要对重目更加重视,因此本次修订重点进行了重目的梳理,尽量帮助读者便捷查询。
本版图书收录的司法解释截止到2014年5月底(法释〔2014〕6号)。愿本书为读者办案提供方便。欢迎读者来信来电提出宝贵意见。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201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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