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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选编(中英文对照本)

書城自編碼: 2427878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作者: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6147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7-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695/1056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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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自身组织与通用规章(上下册 中英文对照本) 》
內容簡介:
《美国投资者保护经典案例选编中英文对照本》收录了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投资合同的界定、销售者的界定、发行的判定、第三方中介机构责任等问题的17个案例,是从美国诸多证券法案例中反复筛选出来的经典案例,也是美国法学院开设的《证券监管》课程中必须讲授与研究的案例。因此,这些案例的翻译与出版对于提升我国证券法的研究水平、推动我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目錄
CONTENTS
SEC v. EDWARDS1
PINTER v. DAHL13
AKERMAN v. ORYX COMMUNICATIONS, INC. 55
KAPPS v. TORCH OFFSHORS INC. 77
DEMARIA v. ANDERSEN III109
SEC v. MURPHY139
STRANSKY v. CUMMINS ENGINE COMPANY INC.201
SKILLING v. UNITED STATES221
UNITED STATES v. O’HAGAN347
MARKOWSKI v. SEC417
SEC v. BANK OF AMERICA, 653 F. SUPP. 2D 507429
HARRISON v. DEAN WITTER REYNOLDS INC.443
CREDIT SUISSE SECURITIES v. BILLING475
MORRISON v. NATIONAL AUSTRALIA BANK, LTD. 509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v. RALPH CIOFFI AND
 MATTHEW TANNIN559
BILY v. ARTHUR YOUNG & CO. 589
NESBIT v. MCNEIL665
GLOSSARY688
POSTSCRIPT692
目录
美国诉爱德华兹1
品特诉达尔13
阿克曼诉大羚羊通讯有限责任公司55
卡帕斯诉托奇近海有限责任公司77
德马里亚诉安德森109
证交会诉墨菲139
斯特兰斯基诉卡康斯发动机公司201
斯基林诉美国221
美国诉奥黑根347
马可夫斯基诉证交会417
证券交易委员会诉美国银行429
哈里森诉添惠有限责任公司443
瑞士信贷诉比林475
莫里森诉澳大利亚国民银行509
美国诉拉尔夫·乔菲和马修·坦宁559
比利诉阿瑟扬公司589
内斯比特诉麦克尼尔665
词汇表688
后记693
內容試閱
中国资本市场是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形势要求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为了有效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制度经验,中国资本市场从成立伊始,就特别注重按照“立足国情,为我所用”的原则,不断学习、消化和吸收境外成熟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监管制度。目前,中国资本市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共521件,加上大量的交易所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基本形成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法律制度规范体系。这些制度规范构建起一整套与国际通行原则基本相符的法律框架、交易规则和监管体系,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保证了市场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经过20余年的改革发展,我国资本市场进入了创新发展的新阶段。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大局需要,重点解决资本市场自身结构不平衡、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足、为居民提供投资理财产品相对匮乏等突出现实问题,资本市场现有的以股票公开发行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为主的境内市场体系,将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公募与私募并重、股票与债券平衡、场内与场外协调发展的资本市场体系。与此相适应,需要进一步发展壮大财富管理行业,立足于功能监管的制度定位,统一资产管理行为规则,放松行政管制,增强创新活力。实现这样的改革目标,需要我们更加重视学习境外成熟市场的制度经验,充分借鉴境外市场有关私募发行、债权融资、资产管理、期货及衍生品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大胆进行制度和机制创新,确保我们的各项制度适应和满足市场改革的实际需要。
坚持对外开放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一贯方针。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适应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方式转变和“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金融对外开放的总体要求,中国资本市场必须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参与全球经济竞争,提高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不论是支持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融资,鼓励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境外进行证券投资,还是畅通境外企业到境内发行融资渠道,平等保护境外机构和个人到境内进行证券投资,都需要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实现制度衔接互通,消除制度壁垒。特别重要的是,市场竞争首先是制度规则的竞争,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一方面要确保我国市场通过制度规则体现法治环境吸引力,另一方面还要增强我国在涉及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国际规则的制定中的话语权,增强我国在国际监管合作和跨境执法合作中的主动权。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境外资本市场对监管体制、机制做了较为重大的调整,提出了不少新的监管要求,出台了不少新的法律文件。例如,美国制定了具有金融综合监管性质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
英国则将原来集证券、银行、保险于一身的《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修改成《2010年金融服务法》。对于境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动态发展,需要及时掌握情况,借鉴有益经验,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经过长期的努力,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借鉴和引进已经越过了概念化、碎片状的发展阶段,进入全面、系统、精细化的更高阶段。由于种种原因,对境外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的介绍,无论是在法学界、法律界,还是在证券期货行业内,一直以来都存在及时性不够、系统性不足、权威性不强的情况。特别是翻译介绍的质量不高、精品不多,这在客观上影响了对境外经验的学习和借鉴。
为了适应资本市场学习借鉴境外制度经验的形势要求,中国证监会精选了境外资本市场国家和地区的重要法律文献,包括境外主要资本市场的重要法律、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则、经典的司法判例、最新的资本市场立法成果以及相关法学理论权威著作等,组织翻译出版了这套《境外资本市场重要法律文献译丛》。译丛的翻译出版工作,在系统单位、部门和关心市场发展的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下,紧紧抓住保质量、出精品的关键环节,建立了“竞标择优确定翻译人员、知名专家评审保证翻译质量、适当报酬和学术声誉结合激励”的工作机制,落实“精选译题、精细翻译、精心审校、精致出版”的工作要求,是中国证监会打造国人了解国际资本市场法律制度权威平台的有益尝试。为此,愿以本文向参与丛书翻译、审校的国际金融、法律方面的专家和学者表示感谢,并与大家共勉,共同为建设起一个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资本市场而努力。
中国证监会
2013年2月
美国证券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美国法院的相关判例,尤其是美国联邦法院
的判例。但凡是证券法的重大问题,都有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根据美国宪法,基于美国联邦法的诉讼由美国联邦法院审理。美国证券法主要是联邦法,所以相关诉讼由联邦法院审理。本判例集选用了15篇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主要是美国最高法院和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的判例。判例集还选用了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比利诉阿瑟扬公司判决意见,这是关于会计师责任的著名判例。此外,本判例集附有联邦检察官的一篇起诉书,以作对照和背景参考。
因为判例原文所引用的其他判例和文献几乎只有英文原文,检索判例引文时只
能使用英文原文,所以判例译文中仍然沿用判例引文的英文原文。
美国判例原文的长句很多,但英语有代词从句和副词从句,英语的长句实际上是由若干短语组成的,所以意思比较清楚。汉语没有对应的代词从句和副词从句,古汉语甚至没有标点符号,汉语习惯上借助意群和词组分句,所以句子很短。判例翻译如果借助“的”或“之”等助词硬译,读者很难找到主语,势必增加阅读难度。译者借助逗号和句号,尽量将英语长句译为中文的短句。这也符合英语原意——如前所述,英语的长句实际上是由若干短句组成。
美国判例本身也有晦涩和费解之处。美国法官论述时力求周全,尽量消除产生歧义的可能,所以经常以词语、短语甚至段落界定词义或规则,结果越说越复杂。美国法官注重逻辑推理,并且可以推理出各种离奇的结论。如果A与Z隔得太远,美国法官会先求证A=B,B=C,C=D……Y=Z,如此循环推导,最后得出A=Z的结论。根据遵循先例的法律原则,美国法官在推理过程中,会引用上级法院、同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判决。引用先例时,法官不厌其烦,颠三倒四甚至有断章取义之处。还有,撰写的判决意见中,法官通常是法言法语,以示平和或故作平和,但激奋之时也有激烈言辞,使用文学语言或直接引用文学作品。遇到此类情况,译文尽量忠实原文,未做刻意修饰。
还有,判例原文中的一些名词在汉语中没有确切的对应词。例如,“reasonable investor”有译为“理性投资者”。但“理性”是比较高的要求,此处英文“reasonable”有“理性”的意思,但也有“合理”的意思,尤其是指“根据当时情形是合适的”。本判例集中“reasonable investor”译为“遵循常理的投资者”。再如,“implied right of private action”有译为“默示个人诉讼权利”或“默示私人诉讼权利”的,也有译为“默示民事诉讼权利”的。投资者在美国通过诉讼索赔,必须有诉讼权利:国会在其相关法律中明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内的投资者个人有此权利;如果相关法律中没有明示个人诉讼权,美国法院可以认定,国会默示了这种诉讼权。根据美国法律,投资者个人通过诉讼索赔是民事诉讼,但证券交易委员会为诉讼一方时也是民事诉讼,所以“implied right of private action”译为“默示民事诉讼权利”并不准确,但译为“默示个人诉讼权利”或“默示私人诉讼权利”也显牵强。
英语中的一些名词在汉语没有对应的名词——反之亦然,所以翻译难免有解释,有解释就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译文,但这未尝不是件好事,可以显示不同风格。同一支乐曲,不同的乐队演奏或是乐队演奏时的指挥不同,乐曲的风格也有所不同,判例翻译也有类似的演绎。
尽管译者做了许多努力,疏误之处在所难免,可以改进之处一定很多,期待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中国人民大学的刘俊海教授等专家学者费心审校了译稿并提出了很多宝贵意见,译者在此表示衷心感谢。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王倩同志、才丹吉同志耐心细致,做了大量烦琐的协调工作,译者也在此表示由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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