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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领导干部新视野:公共危机管理案例(第二版)

書城自編碼: 240754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政治/軍事政治
作者: 王敬波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5010854
出版社: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5-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85/282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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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干部新视野:公共危机管理案例(第二版) 》
內容簡介:
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具有事件发生的突然性、后果的不确定性、威胁的严重性和处置的紧迫性等特点,这些对政府的公共危机管理能力提出了重大的挑战。当前我国正处于突发公共危机的多发期,能否正确应对和及时处置各类公共危机,成为对各级政府的重大考验,直接关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本书以近年来发生的重大公共危机事件作为案例进行研究和分析,力图为各级政府和领导者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危机管理能力。提供切实可行的思路和借鉴。
本书可作为各级干部应急管理能力培训的教材,也可作为领导干部案头参考读物。
關於作者:
王敬波 女,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199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96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10月毕业于法国巴黎第一大学,获第三阶段大学文凭;200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主要著作有:《高等教育领域里的行政法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出版。在《法学研究》《法律科学》《政法论坛》《行政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主持或参加多项国家和省、部级课题研究。
目錄
导 言
第一章自然灾害类
引言
案例一:2008年中国南方雪灾
案例二:2008年“5.12”中国汶川大地震
案例三:2012年“721”北京暴雨灾害事件
第二章事故灾难类
引言
案例一:“2008920”深圳舞王俱乐部特大火灾事故
案例二:“200898”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事故
案例三:2011年“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
第三章公共卫生类
引言
案例一:三鹿奶粉事件
案例二:阜阳手足口病
案例三:“甲氨喋呤”药品不良反应事件
案例四:中国输日“毒水饺事件”
案例五:2013农夫山泉水质事件
第四章社会安全类
引言
案例一:贵州瓮安“628”事件
案例二:安徽池州市“626”事件
案例三:2012年江苏启东“王子造纸厂排海管道排污”事件
第五章其他案例评析
案例一:北京市奥运风险评估
案例二:重庆钉子户事件
案例三:周正龙华南虎照片事件
后记
內容試閱
三、突发事件处置的具体措施
行政应急措施,是政府为控制突发公共事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性采取的应对措施的总称。行政应急措施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学界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对行政应急措施进行分类:
(一)按照行政应急措施对公民权益的影响,分为授益性应急措施、负担性应急措施、限制性应急措施
授益性应急措施授予公众直接利益,如紧急救助、安置、保护、保障等行为。负担性应急措施增加公众负担,如征用、征调等行为。限制性应急措施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如限制人身权、财产权。
(二)以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分类基础,可以进行以下三种分类
第一,从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来看,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急情形和社会危害不同,对紧急措施的需求也不相同。例如,传染病暴发时应采取对传染病人的控制性隔离措施,限制公民的自由交往和流动的限制性措施,辅之以救治性、保护性措施;自然灾害紧急措施应以救助性和保护性等授意性措施为主,辅之以维护基本社会秩序所需的限制性措施;发生影响社会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如骚乱等紧急情况时,则需要以限制性措施为主,严重时甚至可以实施戒严、军事管制等措施。第二,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程度和级别,行政应急处置措施也有高低、强弱之分。针对严重程度不同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当采取不同的行政应急措施。第三,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期、爆发期和缓解期等周期,可以把行政应急措施分为事前预警措施、事中紧急措施、事后恢复措施。
(三)以行政应急措施的实施主体为标准,分为法定义务主体实施的行政应急措施和非法定义务主体实施的行政应急措施
法定义务主体实施的行政应急措施是指负有法定职责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采取的行政应急措施。法定义务主体包括:
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应急措施的主要实施者,我国多部与应急相关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如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消防法》第32条第4款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2.行政机关以外的特定社会组织或个人。特定的组织和个人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可能成为行政应急措施的实施者。如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对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的处置措施进行了规定。《消防法》第32条规定,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海上交通安全法》第36条规定,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
非法定义务主体实施的行政应急措施是指并不负有紧急处置法定职责社会组织和个人实施的紧急处置措施,如各种民间组织和志愿者自愿、主动地参与紧急处置而采取的措施,这类措施主要是救助性、保护性的处置措施。
(四)按照行政应急措施的启动与决定的时间先后,可分为正式应急措施与先行应急措施。
正式应急措施是在应急事态得到法定主体的确认并且有关主体做出实施应急措施的决定或命令后才正式启动或实施的。在应急决定或命令之前采取的必要措施是先行应急措施,即有关组织或人员发现危险或应急情况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制止或防止危险扩大,同时及时报告或通报有关部门。有关应急法律、法规或应急预案一般对先行应急措施都有授权规定。提前采取的先行措施应得到有关部门或主体的事后认可或追认,否则就是违法措施。
(五)按照行政应急措施的具体行为方式,应急措施主要体现为行政强制、行政救助、行政征用、行政指导、行政协助、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
此外,还可按照行政应急措施的功能和目的,划分为防范性紧急措施、控制性紧急措施和恢复性紧急措施;按照行政应急措施作用的对象分为对人的措施、对物的措施;按照行政应急措施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分为针对特定主体的应急措施和对不特定主体的应急措施等。
按照授意性、负担性、限制性的分类,本书将行政应急措施的具体表现形式概括为以下几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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