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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保险纠纷

書城自編碼: 225064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商法
作者: 江必新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5633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4-0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471/409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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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配合最新司法解释,精确解读相关法律。
★ 精心提炼审判实务要点,准确把握裁判规则。
★ 侧重弥补法律漏洞,提升司法应对现实的能力。
內容簡介:
本书选取了最新的保险纠纷典型案例,针对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了精确的解读,并提炼出司法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审判实务要点,以裁判规则为主线,关注案例所形成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侧重于弥补法律漏洞以及实务中的正确理解与适用,为读者迅速查找案例和准确把握裁判规则提供最为便捷有效的途径。
關於作者:
江必新
1956年9月生,湖北枝江人,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
1978年至1984年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先后获学士、硕士学位,1999年9月至2004年6月就读于北京大学,获博士学位。1985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2002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2004年5月至2007年12月,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院长。2007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先后被聘为司法部国家“九五”普法宣讲团成员,中国政法大学、中南大学、湘潭大学和国家法官学院的特聘教授、兼职教授、研究员以及硕士生、博士生导师。1999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著有《民事诉讼的制度逻辑与理性构建——〈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思辨》等作品四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
目錄
第一部分保险纠纷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解读与适用
 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一般规定部分条文解读与适用

一、保险合同及其主体(第10条)

二、订立保险合同的原则(第11条)

三、保险利益原则(第12条)

四、订立保险合同的形式和程序(第13条)

五、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第14条)

六、投保人的解除权(第15条)

七、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第16条)

八、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第17条)

九、保险合同的内容(第18条)

十、无效的格式条款(第19条)

十一、保险合同的协议变更(第20条)

十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第21条)

十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证明和资料的义务(第22条)

十四、保险金的理赔(第23条)

十五、保险人拒绝赔付保险金(第24条)

十六、先行赔款制度(第25条)

十七、保险索赔的诉讼时效(第26条)

十八、保险欺诈(第27条)

十九、再保险(第28条)

二十、再保险合同的相对性(第29条)

二十一、争议条款解释(第30条)
 第二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文解读与适用

一、新旧法衔接的基本原则(第1条)

二、 合同和合同条款效力的认定(第2条)

三、 适用新法的行为和事件(第3条)

四、 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的法律适用(第4条)

五、适用新保险法时一些期间的起算 (第5条)

六、 既判力优先于溯及力(第6条)
 第三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文解读与适用

一、财产保险中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不同保险利益的规定(第1条)

二、人身保险合同中因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无效的法律规定(第2条)

三、保险合同代签名、代填保险单证的法律规定(第3条)

四、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但未作出承保意思表示前发生保险事故的规定(第4条)

五、投保人如实告知范围的主观限制的法律规定(第5条)

六、投保人如实告知范围的客观限制的法律规定(第6条)

七、弃权制度在如实告知义务中的适用的法律规定(第7条)

八、保险人拒绝赔偿与保险合同解除之间关系的规定(第8条)

九、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范围的规定(第9条)

十、保险人对以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事由的格式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何履行的规定(第10条)

十一、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履行方式的规定(第11条)

十二、在网络销售、电话销售中,保险人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的规定(第12条)

十三、保险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的规定(第13条)

十四、保险合同内容的认定规则的规定(第14条)

十五、《保险法》第23条规定的“核定”期间的计算的规定(第15条)

十六、保险代位求偿权之行使名义及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第16条)

十七、保险合同中使用的非保险术语应如何解释的规定(第17条)

十八、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的规定(第18条)

十九、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行使请求权顺序的规定(第19条)

二十、保险人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第20条)

二十一、司法解释时间效力(第21条)

第二部分保险纠纷典型案例与裁判规则

规则1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自愿原则

规则2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未交保费,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人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规则3除当事人对保险合同另附条件和期限外,保险合同成立时生效

规则4投保人未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免责条款,在保险人对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之后,该约定有效

规则5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规则6无保险利益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规则7在利他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死亡的,投保人之继承人不可以擅自解除合同

规则8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规则9保险人对投保人进行身体检查未发现询问范围内疾病的,并不免除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规则10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疾病与被保险人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下,保险人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规则11保险人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行使解除权的,应当在知道有解除事由30日内进行;保险合同订立超过两年的,不得解除合同

规则12保险人对格式条款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必要提示和明确说明的,该条款生效

规则13保险合同中缺少必要条款的,保险合同不成立

规则14车损险“无责免赔”条款因排除投保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而无效

规则15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出险之后未履行出险通知义务,致使赔偿部分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可减免赔偿

规则16理赔材料不完备的,但是提供的材料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情况的,保险人不得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规则17保险人未及时做出理赔核定的,情况复杂的30日内未做出理赔核定的,应当视为认可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事实,需要承担保险责任

规则18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出险通知之后未及时对保险事故进行勘查的,致使保险事故无法确认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规则19投保人和保险人口头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的,该行为有效

规则20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义务性通知规则

规则21保险公司先予支付保险金规则

规则22保险索赔诉讼时效规则

规则2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欺诈不予理赔规则

规则24再保险分出人告知规则

规则25再保险合同相对性规则

规则26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不利解释规则

规则27《保险法》适用依保险合同成立而定规则

规则28保险合同效力认定适用法律规则

规则29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持续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和事件,适用发生时的法律

规则30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申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新《保险法》规则

规则31保险法实施后的保险理赔核定期间自新保险法实施之日起算规则

规则32再审保险纠纷案件不适用新《保险法》规则

规则33财产保险中对同一保险标的具有不同保险利益时被保险人可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主张赔偿

规则34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因其不具有保险利益而致合同无效时可主张退还相应保险费

规则35保险人代为签章,对投保人不生效力

规则36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保险人代签章的追认

规则37投保人在保险人代填保险单证后签字的,视为承认代填内


规则38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但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前发生保险事故,符合承保条件的被保险人可获赔偿

规则39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但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前发生保险事故,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规则40投保人如实告知范围主观限定为“明知”

规则41投保人应知而未知,不属于《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的“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规则42投保人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

规则43投保单询问表中概括性条款视为未询问

规则44违反投保单询问表中有具体内容的概括性条款亦属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规则45保险告知义务中保险人弃权的,不得解除合同

规则46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拒绝赔偿以解除合同为前提

规则47拒绝赔偿以解除保险合同为前提,但当事人可以另行约


规则48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规则49免赔率条款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规则50释义条款也可认定为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规则51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义务而有解除权的条款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规则52保险人对违法行为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规则53保险人免责条款提示义务具有独立性

规则54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生效力

规则55网络保险中保险人可以以网页等方式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规则56电话保险中保险人可以以音频等方式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规则57保险人应当就其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规则58保险人可以以投保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署名签字证明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规则59投保人虽在相关法律文书签字证明,但有其他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不生效力

规则60保险合同中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有例外

规则61保险合同中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原则上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规则62保险合同中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规则63保险理赔核定期间,应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

规则64保险人应以自己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规则65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期间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计算

规则66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应符合专业意义

规则67保险人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应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规则68气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气象证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

规则69法院可以推翻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并重新判定相关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规则70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从第三人获得赔偿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规则71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既可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也可先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

规则72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人取得赔偿后不足部分,仍可向保险人主张给付保险金

规则73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独立进行诉讼

第三部分保险纠纷常用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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