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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萃·合同担保卷

書城自編碼: 203284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40356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87/377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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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全国专家型法官司法意见精萃:合同担保卷》针对合同与担保法当前审判中最热点和疑难的问题,采用实证方法提出了解决思路,是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佳作。既适合作为全国法官培训学习及工作用书,也可为广大研究人员、律师及当事人了解法官如何办案、法学理论是如何运用到审判实践提供最新最直接的实证材料。
目錄
一、合同总则
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
交易习惯的司法适用
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的应用及其限制
待审批生效合同的司法认定及处理
合同无效的认定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司法识别
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的法解释学分析
违醋矢裥颓恐菩怨娣兜男Я?br管理性强制规定影响合同效力的认定
违法合同效力的判别标准
情势变更之显失公平的判定
合同解除权嵌套的法律适用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合同解除程序、除斥期间与法律效果
合同违约解除的损害赔偿范围
违约责任中可得利益的保护
调整违约金的适用标准
违约金“过高”的调整
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二、合同分则
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救济
《合同法》质量异议期规定与《产品质量法》的衔接适用
风险负担规则与合同解除制度的竞合与应对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利息的审查与处理
高息民间借贷的司法认定及规制
“无因”借据的司法审查和规制
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担保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之法律适用
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司法判决中的公司担保规则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司法认定
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对担保物权的影响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衔接和转换
银行抵押权与房主所有权的冲突与出路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房屋抵押问题
动产抵押权的对抗效力
四、其他
连带之债的司法适用
不真正连带债务的份额化处理
內容試閱
二、问题的解决之途:目的解释+经济分析
上述几种分析模式,站在法解释学的角度而言,或是没有掌握准确的解释规则和方法,或是对有些解释方法的限度没有认识,从而陷入一团迷雾之中。笔者认为,要解释好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就要遵循基本的解释学规律,找出合适的解释路径。就本文所涉的问题而言,首先离不开目的解释,同时要辅助以经济分析的方法,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得出合理的解释结论。
(一)为什么需要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根据规范的目的或实现的宗旨而作出的解释。在诸多解释方法中,目的解释具有独特的价值和意义。德国法学家耶林说:“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一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①英国丹宁勋爵也说过:“在解释我们的立法时……我们应当采取更能促进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目的实现的解释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目的解释运用非常广泛,甚至可以说,任何一种解释都可能包含目的解释的成分。
另一方面,什么样的法律问题采取什么样的解释方法,有一定的规律可以遵循。“解释者有必要针对各规范的不同功能,选择最适切的解释方法”。②一般来说,对于法律专门术语或者专有名词的解释,文义解释具有充分的优势。对于刑法上刑罚均衡相关的问题,体系解释具有充分的解释力。而对于那些随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有特定目的的法律制度,目的解释就大有用场。“具有强行规范性格的某些法令和习惯,既以行为的管制为其目的,则在解释方法上合目的性的观点很自然的会优先予其他观点。”③合同效力问题就属于这样一个随社会经济发展而变迁的制度,其制度目的的追寻非常重要。史尚宽先生谈及该问题时指出:“何者为强行规定,何者为非强行规定……应依条文之体裁及法律规定本身之目的以定之。”④
在罗马法时期和近代民法时期,强制性规范的体系构成和合同效力模式并没有得到全面的分析,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其当时的社会经济条件并不复杂,对规范的体系要求和合同的效力规定并不需要那么精细,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还不成为一个问题。但是到了现代,“新型的社会关系、复杂的社会冲突不断涌现,大量的民事特别规范、公法管理规范涌现,大量行政管制法也得以出现,这些民事特别法和行政管制法中,强制或者禁止人民从事某种行为的规范越来越多……”①,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成为一个需要人们认真对待的问题。就我国的情况来看,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也是一个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变迁的话题,《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我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契约不过是国家计划经济的工具,国家与社会是一种一元化的存在,所有的法规都是效力法规,理所当然的,违反即导致无效。在这个阶段,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的效力问题不成为一个问题。至《合同法》起草时,我国开始了市场经济转型,计划合同已经压缩到很窄的范围,公有制以外的经济成分日益壮大,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逐步形成。此时,违反强制性规定行为的效力便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可以说,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的制度设计与社会的需求是紧密连接的。合同效力制度的设计在于满足特定的社会目的,在于特定利益的保护。合同有效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意思自治,鼓励交易行为。合同可撤销的目的在于保护撤销权人的利益。合同效力待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本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同时兼顾交易相对人利益。合同无效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为了更妥切地保护不同情形下的不同特定主体的利益,合同法设置了多元的效力评价机制。②因此,在违反强制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上,我们离不开法律制度的目的,目的解释具有尤为明显的必要性和优势。
(二)为什么需要经济分析?经济分析的必要性对合同效力解释而言,同样是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经济分析是解释学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法律解释方法不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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